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0〕80号 二○一○年九月九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人行成都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9〕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省节能服务市场起步相对较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识不足,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财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制度不健全,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挖掘全社会节能潜力的重要措施,是健全节能降耗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原则、途径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主要途径。一是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二是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三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各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形成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能力。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按照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有关要求,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将我省合同能源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潜力、资金需求等材料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规定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由财政厅据实将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按规定拨付节能服务公司。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一)建立信贷支持机制。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机构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二)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适当延长。鼓励各级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和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六、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七、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三)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省内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八、优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一)培育壮大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强化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加快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依托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开发,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积极创造条件,吸引节能服务领域的国内外优秀才和技术团队,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
(三)加大宣传和示范力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积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地区配套支持政策,强化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合同能源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厅局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合同能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推进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以及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节能服务机构的贷款,推进节能服务机构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