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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川办发[2006]21号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防治正处于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是我国艾滋病防治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国家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法律保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防病、科学防病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艾滋病防治、遏制艾滋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广泛进行宣传,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依法推进防治工作。

二、积极行动,贯彻实施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考核、监督。要切实将艾滋病防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预防控制以及关怀救治等工作,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现有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构建艾滋病防治体系。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手段,并设专章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条例》宣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一是加强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广电、文化、工商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交通、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要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材料,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特点针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三是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四是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充分地享受应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权和承担相应义务。卫生主管部门要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各项艾滋病预防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我省确定的应当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是: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歌舞厅、音乐茶座、迪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及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工商、药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干预措施的实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积极推行艾滋病自愿免费咨询和检测,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和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四)消除歧视,加大治疗救助力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条例》明确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切实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防治,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条例》贯彻实施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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