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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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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0〕183号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四川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比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六)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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