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3〕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2月18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川办发〔2016〕1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组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
省食品安全办及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州)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省食品安全办对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品安全办组织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细则,按程序报审印发。
第七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省食品安全办及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市(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平台考评系统中进行填报。省食品安全办及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按照省政府综合督查安排,每年确定抽查督促范围,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品安全办及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平台考评系统中进行填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省食品安全办及有关省直部门(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考评系统中进行评价。省食品安全办及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省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
(七)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第八条 市(州)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8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一等次,得分排名在第9名至第19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二等次,得分排名最后两名的为三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三等次: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市(州)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为三等次: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州)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三等次的情形。
第九条 对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在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平台考评系统中进行填报。各部门(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食品安全办对各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
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第十条 省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根据考核得分排序,纳入考核的省直部门(单位)按照40%、55%、5%的比例确定一等、二等、三等考评等次。
第十一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省食品安全办将考核失分具体情况通报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后,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要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减分项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计分。
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考核结果为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相应激励。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开展约谈。
被约谈的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