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13〕1号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2月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领导下,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并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省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
十一、省政府各委员会、各厅、外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
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州)、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二十、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一般应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四、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六、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二十七、省政府规章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府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组成。邀请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人和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和省政府参事代表列席会议。
三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组成。邀请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监察厅、省法制办和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
(二)讨论报请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政府规章(省政府令);
(五)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跨副省长分工的政策性文件;
(七)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及命名事项;
(八)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九)讨论决定副省长提出并经省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省长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会期半天。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十二、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省长审批确定。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三、省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省长审批。
三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
三十五、省长每周例会由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组成。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省长每周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会后印发省长每周例会议事通报。
三十六、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省政府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七章 公文审批规定
三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三十九、省政府重要发文包括省政府令、川府发文件,省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省政府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等,由省长签署或签发。一般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副省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省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建立完善省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拟订月度重点工作安排,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征求副省长意见后由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由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 政务活动制度
四十三、省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市(州)、部门需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四、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工作实效。
严格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省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副省长可根据调研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省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地方领导严禁到高速公路路口或辖区边界迎送。
四十六、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四十七、省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十八、副省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AB角。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同时外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其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九章 政务公开制度
四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五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五十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省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省政府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五十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十三、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五十四、加强省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五十五、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政府绩效管理
五十六、对省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十七、将绩效管理理念引入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注重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客观准确反映市(州)人民政府工作实绩。
五十八、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五十九、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规定
六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六十一、对《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六十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省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各一件。
六十三、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十五、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六、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六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规定
六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 纪律作风规定
七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十项规定”。
七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省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七十五、除省政府统一安排外,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
七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七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七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
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省长、秘书长离川外出,应事先报告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省政府办公厅。
八十、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须经分管副省长同意,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