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厅管社会组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环规〔2023〕2号
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厅管社会组织: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5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厅管社会组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厅)厅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生态环境厅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生态环境行业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门规定具体划分为未脱钩社会组织和已脱钩社会组织,生态环境厅对未脱钩社会组织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已脱钩社会组织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完善、规范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态环境厅对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社会组织专注专业本职,指导开展行业自律,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指导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负责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换届监管、章程监管、负责人监管、重大活动监管及财务监管等。
(五)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六)负责规范和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九)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按规定加强党的建设。
第五条 生态环境厅职责分工:
厅机关主管科技产业处室归口管理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会同相关处室对厅管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核准备案、年度检查、重大活动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协调。
机关党委协助厅党组对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机关党办负责具体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管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报批)工作,对厅管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协调。
审计处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委托会计事务所开展换届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机关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监督相关领导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有关工作行为。
第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定向把关作用。加强执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
第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执行机构中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新社会组织,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社会组织应健全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人员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九条 拟成立厅管社会组织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履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批有关主管责任的通知》等规定,在向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前,先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厅机关主管科技产业处室负责受理,并组织相关处室人员、业务范围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审核情况及建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生态环境厅出具审议意见书面答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集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要件进行审查,并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生态环境厅出具同意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社会组织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须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厅机关主管科技产业处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查通过后由生态环境厅书面答复厅管社会组织,厅管社会组织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换届前,须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召开换届选举会议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生态环境厅: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四)财务情况报告。
(五)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有兼职批复文件;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批的,应有审批批复文件。
(八)选举办法。
(九)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由厅机关主管科技产业处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生态环境厅书面答复厅管社会组织,厅管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厅管社会组织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通过后向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厅机关主管科技产业处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生态环境厅同意且报民政厅备案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厅要求的时间节点,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年度检查的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厅机关主管科技产业处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生态环境厅审查通过后,厅管社会组织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十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生态环境厅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等注销前程序,按民政厅要求准备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厅机关主管科技产业处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生态环境厅书面答复厅管社会组织,厅管社会组织向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
(一)厅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
厅管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厅管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厅管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如会员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印章管理、接受捐赠(赞助)、重大事项报告、劳动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厅管社会组织如需设立执行机构,须经生态环境厅批准。
第十五条 负责人监管
(一)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六类人员人选,须提交生态环境厅党组会议审议。
(二)厅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基金会除外),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理事会通过,报生态环境厅审查。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厅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厅管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厅管社会组织秘书长选任条件按相关规定确定。
(四)厅管社会组织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包含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向干部所在单位出具邀请函,邀请函中应明确拟邀请对象及本人意愿、社会组织性质、是否脱钩、主要任务、成立时间、批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等信息,并附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章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五)生态环境厅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以厅管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兼职不得领取厅管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厅管社会组织应提醒督促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生态环境厅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报告收齐后报生态环境厅。
(六)生态环境厅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厅管社会组织向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厅机关各处室及人员不得从社会组织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监管
(一)厅管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以生态环境厅及各处室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生态环境厅积极引导厅管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除委托、转移或购买服务等工作,不作为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等的指导、支持单位。
(二)厅管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六类人员人选,重要业务工作、换届、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等,应及时报生态环境厅党组审议。
(三)厅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等,须严格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并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厅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并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厅管社会组织申办、承办、举办国际会议,应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外事办公室)有关要求管理,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六)厅管社会组织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七)厅管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
(八)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财务监管
(一)厅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生态环境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厅管社会组织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厅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向民政、财政等省级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团体统一收取。
(四)厅管社会组织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厅管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切实规范资产管理,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生态环境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厅管社会组织应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厅管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等时,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审计。
(九)厅管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科技推广为名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厅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处室人员,抽取一定比例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对于厅管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厅对行业管理的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