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
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函[2008]248号 二○○八年九月三日
(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决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对象和期限
我省执行后续救助政策的具体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51个重灾县(市、区)。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地震受灾群众中的困难对象包括:
(一)“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
(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及重伤残者家庭人员;
(三)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员(含集中安置人员、符合条件的寄宿制学生),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救助时间为2008年9月至11月,共计3个月。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
后续生活救助为现金补助,不再发放口粮,每人每月平均200元。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救助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足到400元;
(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及重伤残者家庭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三)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员(含集中安置人员、符合条件的寄宿制学生)和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实施后续救助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基础数据一次性安排给各地,包干使用。
三、政策衔接
今年11月底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早准备,摸清各类需救助对象底数,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后续生活救助政策向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平稳过渡。
对未纳入后续救助政策范围的县(市、区),要将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审批程序和发放工作。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已实行涉农资金“一折通”的地方,要将补助金纳入“一折通”发放。具体审批程序是:
1.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2.经群众评议,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的予以发放。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
(三)及时上报补助金的发放情况。自今年9月起,每月7日前有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将上月份县(市、区)补助金发放情况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12月上旬前将本地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总结报告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