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川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适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