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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
 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暨责任分工的通知

  川办发〔2013〕58号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暨责任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
  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暨责任分工


  为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医改成果,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暨责任分工。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制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完成第二轮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建立基本药物恶意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机制,定期调整基本药物省补充目录。(卫生厅负责)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完善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严厉查处配送不及时和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民族地区探索以州为单位,择优选择配送企业进行集中统一配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将企业诚信记录作为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卫生厅负责)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四)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研究制定基本药物省补充目录处方集,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用药指南培训。(卫生厅负责)

  (五)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程电子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深化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七)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统筹使用,适当提高护理人员比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按规定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修订完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落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落实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落实专项补助经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负责)

  (十一)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继续执行每个疗程10元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十二)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及时转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优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核结算流程,有效缩短审核结算周期。(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三)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强师资和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对口协作,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十五)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人数占服务人口比例达到10%,建立社区(村组)巡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每个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的巡诊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卫生厅、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推进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整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和信息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七)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2013年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借新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十八)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九)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将40%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继续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报销。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足额配套落实村卫生室专项补助经费。(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一)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以及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卫生厅负责)

  (二十二)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探索建立医保、价格等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二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行院(中心)务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卫生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卫生厅负责)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配套文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二十六)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二十七)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开展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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