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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10〕20号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为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09年4月省政府部署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五个重点环节、四个专项行动、三个重点区域和场所”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28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现就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督促其认真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省水产局)、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协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进一步加大对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药、兽药、渔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力度。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做好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狠抓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程监管,加强农药质量市场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的黑窝点,严查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以及在登记产品中擅自加入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严重违法行为。指导农产品生产者规范用药行为,严格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摘农产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随机抽检,严厉打击违规添加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收奶站和流动收奶站(点)。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养殖户特别是散养户的抽检和巡查,提高养殖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强化兽药良好生产规范(GMP)后续监管,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以及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深入开展水产品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责任单位:水利厅(省水产局)、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粮食局。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食品协会。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厉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结合日常监管、定期监管及备案检查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排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加强进出口食品、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实施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控计划,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认真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加强监测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食品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化、监管电子化和监测手段现代化,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六)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整顿。

  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家乐、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为重点,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制定并实施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大以食用油脂和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的食品、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和自制饮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教育厅、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加强畜禽屠宰和酒类整顿。

  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强制推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0)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等国家标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促进屠宰厂(场、点)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污水处理等设施升级改造,依法逐步关闭、淘汰一批屠宰设施简陋、污染环境、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加大对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宰频发区域等地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违法定点、私自定点、一证多点。对部分手工屠宰点,特别是一点多个代宰户的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完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监管,依法监督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置。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强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制假的黑窝点,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

  责任单位: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协会。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广告审批。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加强边销茶氟含量超标专项治理。

  继续全面执行联合监管机制,严格实行边销茶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边销茶标准体系,推行边销茶生产经营索证、索票、检测、认证等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伪劣边销茶的行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落实藏区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将边销茶专项补贴纳入藏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规划,实现低氟优质低价边销茶的产业化生产。强化藏区安全饮茶宣传,倡导科学的饮茶方法,促进民族地区稳定与发展。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民委、财政厅、商务厅、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按照卫生部等6部(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食品安全网络信息平台,加强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的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儿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严格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监督发〔2010〕29号),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检验规范,加强食品安全检验人员管理,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选择若干基础条件不同的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分批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等级评价、分类管理等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逐步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长效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严把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渔药等进货关、使用关和产品检验关,确保入市食品合格,维护企业食品安全信誉。各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企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食品企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自觉提高食品安全生产水平,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省水产局)、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协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目标,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整顿工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做到整顿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经费保障逐一落实到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监管力量,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要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系,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整顿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推进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行政执法、行政监管、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的有机结合,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滥用或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等违法案件,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探索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对查获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降格处理。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失察、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执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向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信息,由省政府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增强消费信心。多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科学消费,以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不夸大事实虚假报道,营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确保整顿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照目标,找差距,查问题,及时完善措施加以整改。要认真总结,举一反三,对以往群众反映集中、媒体曝光率较高的地区和问题要重点督查督办,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发现不安全因素,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要把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专项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并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的整顿工作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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