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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3〕39号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已失效)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恢复重建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灾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积极指导和帮助地震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履行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职责,坚持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采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维护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

  二、坚持科学重建,依法履行程序

  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抗震、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不允许以恢复重建工程工期紧,赶工期、抢进度为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逃避监管。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投资并依法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经合法程序中标的投标单位;使用社会捐建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纳入依法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有特殊要求的捐建企业及个人定向全额捐建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由定向捐建人自行确定发包形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对违反有关规定自行发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停止招标、废除招标结果;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

  四、严控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监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严格勘察设计成果审核、审定和施工图审查,把抗震设防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通用型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防水材料、涂料、管材管件、门窗、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建筑节能等建筑材料的监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监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进场材料见证取样复检、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合同备案和检测报告确认等检测工作的基本制度,督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禁止其产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并依法对其处罚。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落实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一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工程),均应按规定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并适时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验收,重点监督查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二是加强重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修复、加固和拆除,要及时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凡是拆除、加固工程的施工组织,要认真做好隔离防护措施。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操作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防止各类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责任主体意识

  (一)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许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业务,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或出借资质承接工程。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参建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加强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建设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挂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压级压价、强行垫资等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及时记录和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情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积极推行实行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担保方式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通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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