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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土资源厅四川省2015年度地质

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5〕89号         2015年5月8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厅《四川省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厅


  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灾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精神,结合“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和“11·22”康定地震后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2014年全省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2307处,其中滑坡1635处、崩塌309处、泥石流240处、其他123处。因灾死亡失踪7人、受伤22人,死亡失踪数首次降至个位数,地质灾害群死群伤事件零发生,雅安地震灾区、汶川地震灾区及在建工程均实现零死亡;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与群测群防体系发挥重要作用,全年实现地质灾害成功避险82起,避免人员伤亡6388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新突破。

  2014年地质灾害的主要特点:一是强降雨仍是诱发地质灾害的主因。2014年汛期,全省平均降水量较常年同期总体偏多,汛期3次区域性强降雨天气过程诱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共1652处,占总数的71.6%。二是滑坡、崩塌、泥石流仍是主要致灾种类。三是地质灾害发生具有显著的区域性。2014年8月底以前主要发生在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9月份主要发生在川东一带,广安、巴中尤为严重。

  二、2015年全省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致灾因素分析。我省地质灾害的发育、空间分布受地质环境条件控制,同时也与暴雨、地震、人类工程活动等外在因素密切相关。我省处于第一级青藏高原和第二级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带,地形高低悬殊、山地丘陵广布、地质构造复杂,地震活动强烈频繁,气候区域差异显著、气象灾害多,是我国地质灾害高发多发区。近年来极端天气频繁出现,区域性和局地强降雨极端气候突出,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剧,地质灾害易发频发,呈现出点多、面广、规模大、成灾快、爆发频率高、延续时间长等特点,地质灾害防灾形势极为严峻,防治任务异常艰巨。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达4.1万余处,对200余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不同程度的威胁。

  (二)地震作用的持续影响分析。我省大部分地震灾区地质环境脆弱,属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及高发区。同时,又先后受“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11·22”康定地震和“1·14”金口河地震等的叠加影响,震区山坡岩土体松动、斜坡稳定性下降,在区域性和局地强降雨作用下震区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省地质灾害大致分两个阶段,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之前,全省地质灾害年均发生数量1253处;之后年均数上升至1996处,地震对地质环境的扰动影响将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显现。

  (三)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1.降雨趋势分析。据预测,2014年夏季开始的厄尔尼诺事件,将继续发展并持续至2015年夏秋季,可能会导致我国今年夏季出现南涝北旱的趋势;汛期(5—9月)四川盆地东北部(巴中、达州、南充、广安)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均值偏多2—4成,盆地西北部(绵阳、德阳、成都、广元)、川西高原北部(阿坝、甘孜)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均值偏多1—2成,其余地区偏少1—2成。

  2.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分析。根据我省地质环境状况、“5·12”汶川特大地震及多次地震的叠加影响、频发的极端天气、特殊的旱涝交替环境等因素分析,预计2015年我省汛期地质灾害仍将呈频发、多发、易发、高发态势,地质灾害数量较2014年偏多的可能性极大。5月,川西高原的甘孜州、阿坝州两地降雨偏早,康定、泸定、雅江、丹巴、九龙等“11·22”地震灾区属防治重点;甘孜州和攀枝花等前期干旱地区、“1·14”金口河地震灾区及川西南山区遇小到中雨可能发生崩塌灾害,区域内靠山、靠崖地段等高危区段应重点防范。

  6—9月是我省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包括:一是汶川地震和芦山地震灾区。震后地质灾害具有高度突发性和隐蔽性,难以识别和预警。由于地震产生大量崩塌滑坡体,新增大量松散固体物质,一旦发生强降雨,极易暴发大型泥石流,特别是“5·12”汶川地震灾区的成都、德阳、绵阳、阿坝等龙门山一带和“4·20”芦山地震灾区的宝兴、天全、芦山等县应重点防范。二是川西高山峡谷地区。需防范低频泥石流,位于沟口的村落和水电工程工地,大多座落在年代已久的泥石流冲积扇上和沟口边,一旦发生泥石流,将极具破坏性。因此该区域内的集中居住区、水利水电工程和工矿企业的施工区、工棚、公路交通沿线等部位属重点防范点。三是川东北红层低山丘陵区。地层主要由紫红色的砂岩和泥岩组成,砂岩裂隙发育,雨水易于渗入;泥岩遇水软化,岩体抗剪强度大幅降低,一旦遭遇强降雨天气,很容易产生群发性滑坡、崩塌灾害。因此,达州、巴中、广安等地在区域性暴雨期间应高度警惕群发性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破坏。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时期。汛期5—9月为重点防范期,我省地质灾害绝大多数发生在汛期,尤其集中于主汛期7—8月。区域性和局地强降雨期间,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将明显增加,且具有较强的同发性和群发性,上述时段更需予以高度关注。

  (二)重点防范区域。

  1.龙门山区。该区域位于川西高原及高山——盆地交错接触带,属滑坡、崩塌、泥石流高易发区,也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及“4·20”芦山强烈地震的核心区,地质环境复杂,地震活动频繁,地震对地质环境扰动强,区域内降雨充沛,人口密度较高,人类工程活动频繁,矿产资源开发强度大,是近年来我省防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区域内涉及10个市(州),需重点防范的县(市、区)包括:阿坝州汶川县、松潘县、茂县、理县、小金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雅安市雨城区、荥经县、天全县、石棉县、芦山县、汉源县、宝兴县;成都市邛崃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大邑县、崇州市;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江油市、安县;广元市青川县;凉山州甘洛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峨眉山市、峨边县;德阳市绵竹市、什邡市等。

  2.川西高原区。该区域位于我省青藏高原东缘,地质环境复杂,地形切割大,活动断裂构造发育,地震活跃,地质灾害多发,生态环境脆弱,且交通及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众多。区域内涉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需重点防范的县(市、区)包括:甘孜州康定市、泸定县、雅江县、新龙县、乡城县、色达县、炉霍县、理塘县、甘孜县、德格县、石渠县、九龙县、得荣县、稻城县、道孚县、丹巴县、白玉县、巴塘县;阿坝州马尔康县、金川县、壤塘县;凉山州木里县等。

  3.攀西地区。该区域位于安宁河活动断裂影响区,区域内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形切割大,生态环境脆弱,矿产资源开发强度大,地质灾害发育,交通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众多。区域内涉及攀枝花市、凉山州,需重点防范的县(市、区)包括:攀枝花市盐边县、米易县;凉山州盐源县、宁南县、冕宁县、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西昌市等。

  4.秦巴山区。该区域位于秦岭、大巴山及其毗邻地区,区域内人口密度大,地形起伏较大,近年来特大暴雨频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非常活跃。区域内涉及巴中市、达州市、广元市、南充市等4市,需重点防范的县(市、区)包括:广元市旺苍县;南充市仪陇县、阆中市;巴中市南江县、巴州区、通江县、平昌县;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等。

  5.乌蒙山区。该区域位于云贵高原与四川盆地结合部,区域内人口密度较高,山高谷深,地势陡峻,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喀斯特地貌发育,石漠化严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育。水电开发、道路建设、矿产开发、山区城镇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集中区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内涉及凉山州、泸州市、乐山市、宜宾市等4市(州),需重点防范的县(市、区)包括:凉山州喜德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越西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乐山市沐川县、马边县;宜宾市屏山县等。

  (三)重点防范目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景区和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人口聚集区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是重点防范目标。同时,在高山峡谷地带从事生产建设的工矿企业、水利电力、铁路公路交通工程等施工点和营地也是重点防范目标。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防灾机制,健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基层领导层面、基层一线。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把防灾责任和监测责任落实到点、责任到人,做到“点点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二)坚持隐患排查,落实防灾措施。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隐患动态管理制度,坚持地质灾害隐患“动态排查、动态核实、动态监测、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预案、落实防灾措施并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对险情已消除的隐患点要按相关程序及时销号。各地应结合汛前检查工作,及时将相关排查成果和防灾措施建议函告相关部门和有关在建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同时,在汛前检查工作完成后,抓紧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建立监测网络,强化监测预警。继续完善省、市、县、乡、村、社六级监测体系,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网络,继续巩固基层在防灾工作链中的突出地位,强化以农村村社、城镇社区、基层单位和施工工地为单元、群众自觉主动参与防灾的群测群防模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与气象、水利、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的协作,充分发挥面向公众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雨情和险情实时发布平台的作用,大力完善群众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监测预防机制,努力推动防灾工作由临灾处置向提前预防转变。

  (四)完善监测体系,强化专职监测。各地要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千方百计筹措群测群防专职监测资金,弥补省级财政补助不足,确保每个隐患点均有1名以上的专职监测人员;切实加强监测人员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监测人员识灾防灾意识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监测人员履职的督导检查,确保专职监测人员履职尽责,努力推动专职监测工作由“无责任的义务”向“有义务的责任”转变。

  (五)深化战略合作,强化驻守督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内专业地勘单位的战略合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驻守各地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督导。通过专业地勘单位,帮助和指导各地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排查、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服务等,将防治关口下沉至基层一线。

  (六)加强培训演练,提高防灾能力。各市(州)要继续深入开展本区域内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干部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要将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有机结合,加强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隐患点周边的普通群众、工程施工人员的应急演练,突出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的演练,务求实效,使广大群众通过亲身参与避险疏散、自救互救,增强防灾意识和应变求生逃生能力,提高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坚持以防为主,强化主动避让。各地要将“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的“三避让”原则作为汛期人员转移避险的刚性要求落实到位。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落实专门监测巡查外,还要划定危险区和避灾安全区并向社会公布,使群众心中有数。坚持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县城、城镇、学校、医院、农村聚居点、安置点、山区农家乐、农贸集市、旅游景点以及交通、水利设施和在建工程施工区、工矿区、营区等作为防范重点,把避让机制措施落实到操作层面和最终责任人,必要时采取强制转移措施。抓紧制定每个隐患点的防灾避险方案,逐一明确各区域、各点位的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临时安置场所及人员组织。遇到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对有成灾迹象的,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果断组织撤离转移,变被动防灾为主动避灾,变临灾避险为提前预防避让。

  (八)加快工程治理,注重后期管护。各地要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作为当前紧迫任务,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和时间进度,推动工程加快实施。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要深入分析原因,组织力量实施重点突破,逐一倒排工期,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措施到点、时限到天,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尽早发挥功效。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复查复核和维修加固,该清淤的及时清淤,该修护的修护,确保防灾工程正常运行,满足防灾要求。

  (九)强化灾区防灾,狠抓措施落实。“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11·22”康定地震、“1·14”金口河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动态排查工作,掌控地质灾害隐患,逐点落实防灾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健全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坚持和强化主动预防;加快规划项目实施进度,全力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健全应急机构,提升应急能力。各地要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充实应急小分队和专家队伍,强化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及时按速报制度要求上报突发险情、灾情;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险情灾情应急调查、应急会商和应急排险,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科学有效处置。

  (十一)落实部门职责,强化联动防灾。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和《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川办函〔2012〕121号)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防灾联动机制。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做好本行业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确保防灾效益最大化。

  (十二)坚持综合防治,构建防灾体系。各地要紧紧抓住中央重点支持我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体系建设的机遇,构建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与应急四大防灾体系。要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迅速适应形势,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及时健全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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