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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36号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林业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林业厅(简称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省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省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省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林业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督查、保密、接待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和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及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拟订我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省林业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定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下达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地征用、占用、林地开发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及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进出口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负责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六)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制订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地森林防扑火和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及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化建设;掌握全省森林火灾情况,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产业处)。

  制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林业系统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管森林资源资产及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职责。

  (八)科学技术处。

  负责指导全省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制订全省林业科技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和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全省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的实施。

  (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林业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参与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国外、省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工作;承办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

  (十)信访处。

  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林业信访工作情况;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指导、检查全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四川省林业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4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四川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为林业厅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实行林业厅和公安厅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厅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厅管理为主。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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