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川卫规〔2018〕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消防支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公安厅 民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日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当前,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难以满足广大家庭基本需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增强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现就加快推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旨在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实际抚养人提供婴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到2020年,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导作用,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经济社会政策衔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各领域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加快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
(二)坚持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减轻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负担。
(三)坚持安全健康,规范发展。树立儿童优先发展理念,保障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各地综合区域、城乡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整合区域资源,从实际出发推动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托育服务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
1.统筹规划托育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托育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托育服务需求。
2.选址设置安全适宜。托育机构选址应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在居民居住、就业集中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要求,举办者可探索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托育设施。
3.建筑设计规范安全。托育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4.建筑场所面积适度。托育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场所由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内设婴幼儿生活区、游戏活动区、保健观察室、婴幼儿盥洗室、洗涤消毒用房、厨房、配餐区、储藏室、门卫室等区域,满足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要求的功能分区。
5.设施配套完备齐全。托育机构室内装修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
1.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发挥资源技术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托育机构,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新建托育机构可参照《四川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指南(试行)》(附件1)进行规划建设、建筑设计、配置资源,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鼓励托幼机构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培育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发挥托育示范引领作用。
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托育机构,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托育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
4.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内容。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针对婴幼儿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情况提供咨询、指导。为辖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亲子活动体验及有偿的计时制亲子活动服务。对机构保教人员或家长、实际抚养人开展科学育儿、卫生健康、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面向婴幼儿家庭广泛开展科学育儿理念及知识的宣传倡导。
5.构建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评价标准,建立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级评定制度,提高托育服务服务质量。
6.建立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建立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7.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指导服务。
托育机构根据辖区家庭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健康部门是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附件2),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多部门托育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省开展婴幼儿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定期对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实现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有效保障婴幼儿托育服务质量。建设一批标准化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托育服务质量。建立各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专家队伍,为婴幼儿托育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地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1.四川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指南(试行)
2.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四川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指南(试行)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保育及教育服务的机构。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制定本指南。
一、建筑要求
托育机构选址、建筑设计等应以保障婴幼儿安全为先,建筑须达到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构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地质条件适宜建筑、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治安状况良好、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等不安全地带,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不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婴幼儿安全的各种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四)新建、扩建托育机构的设计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抗震、防火、防洪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降低托育机构建筑的抗灾防灾标准。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协调的,从严执行。
(五)利用现有建筑改建为托育机构应征得城乡规划同意,并进行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加固改造,加固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满足托育机构建筑属重点设防类(乙类)的抗震和使用要求。维持现状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经过加固改造后续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0年。现有建筑改建为托育机构时,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或技术鉴定认可。
(六)三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建筑宜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的托育机构可以与其它建筑共建,但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但首层不能是带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凡婴幼儿生活用房设在二层以上的托育机构需有两个以上消防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
(七)通过租赁房屋设立托育机构的,房屋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功能、抗震、防火等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或危险房屋等不适合托育机构的场所。
(八)托育机构出入口处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且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九)托育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m2,且入托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m2。
二、基本设施
(一)机构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房屋建筑由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婴幼儿活动用房: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全园共用活动室等。计时制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应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要有安全防护。
2.服务用房:包括保健观察室、婴幼儿盥洗室(含淋浴功能)、洗涤消毒用房等。保健观察室不少于5m2;盥洗室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婴幼儿马桶配备比为5:1,成人与婴幼儿入厕区设置应分离隔断;收托18月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应增设婴幼儿换尿布台(含沐浴功能)、哺乳室、配奶间等。
3.附属用房: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附属用房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教职工办公区等,食堂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做到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功能布局合理。收托60人及以上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厨房面积不低于36m2,配餐区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婴幼儿生活区共用。非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可不设厨房,但包括配餐区、储藏室、教职工办公区等,单独设置配餐区面积不低于4m2。
(三)托育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婴幼儿室内、室外活动场地。婴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低于3m2/人。婴幼儿室内生活的环境必须安全卫生,注意家具摆放的位置,使婴幼儿远离刀、热水瓶、电器、药物等危险物品,保证阳台、门窗、栏杆等设施的牢固,以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室外活动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m2,室外场地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体坠落等风险。
(四)托育机构应配有必要的满足婴幼儿生活需求的生活设施(桌、椅、小床等);配有必要的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涂鸦区、玩沙玩水区、绘本、挂图及教玩具等。
(五)配有防暑保暖、卫生消毒、安全防护以及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
三、登记注册
(一)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其注册登记实施分类管理。营利性托育机构应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应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托育机构应在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开展托育服务以及依法开展经营的证明文件。托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转让上述证明文件。
四、入托编班
(一)3岁以下婴幼儿在入托前,应当经县(市、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方可入托。
(二)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有利于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全日制、半日制机构7班为限,人数不超过140人;计时制托育机构4班为限,人数不超过80人。
(三)每班人数要求如下:
0-12月班每班人数不超过15人;
12-24月班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
24-36月班每班人数不超过25人。
(四)保育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
0—12月龄段1:3;
13—24个月龄段1:5;
25—36个月龄段1:7。
五、人员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上岗前须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托育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托育机构应配备负责人、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下列人员:
1.班级人员配备按每班婴幼儿年龄段的师幼比要求配备相应人员。每班保育员人数原则上不多于育婴员,每班可全部配备育婴员,但不能全部配备保育员。
2.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托育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100人以上托育机构配备2名保安。
4.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和至少1名厨师。厨师与婴幼儿配备比例为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机构应达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5.配备专(兼)职财务、健康咨询等人员。
(三)人员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医学、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保育工作,从事医疗、护理、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医学教育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育婴员应具有医学、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医学、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或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教育行业学会(协会)不少于200课时的培训合格证。
3.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保育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医疗教育相关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保安应由获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6.厨师应经过专业的厨师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卫生保健
(一)托育机构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二)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逐步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三)建立婴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实行每人入托时的晨检、午检以及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定期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了解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身体基本机能状况。
(四)托育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工作人员患有可能影响婴幼儿健康的疾病时,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与消毒、传染病与常见病预防管理制度,加强健康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防控和预防接种工作。
七、生活护理
(一)生活条件。
1.提供新鲜优质的食物和卫生的餐饮具,确保婴幼儿饮食的安全。
2.提供适宜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卧具,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逐渐帮助婴幼儿形成有规律的睡眠。
3.提供干净卫生的便器,细心观察护理,教会婴幼儿主动表示大小便,逐步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
4.设置“婴幼儿保健药箱”,在医疗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处理突发的小事件,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成长。
5.预防跌落、烫伤、误服、把小物品放入口、鼻、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营养膳食。
1.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具有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根据婴幼儿的生理需求,科学制定膳食计划,编制营养合理、健康平衡的食谱,保证食物的多样化,注意营养的全面性。按月龄添加辅食及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补充剂,引导婴幼儿吃各种适宜的食物,注意个别差异。
3.根据婴幼儿消化系统的特点,合理安排婴幼儿喂养时间,提供充足的奶量和水分,引导婴幼儿逐步适应各种食物,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4.应当做好食物过敏婴幼儿的登记工作,提供餐点时应当避免婴幼儿食物过敏。饮用水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保健标准和规范。
5.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婴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婴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婴幼儿合理膳食,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
(三)生活制度。
1.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安排饮食、睡眠、运动、游戏等各项活动的时间,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2.生活制度的执行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灵活性。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制订合理的婴幼儿生活制度,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和进餐、睡眠、大小便、盥洗、游戏、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
(四)卫生习惯。
1.培养婴幼儿漱口、洗手、剪指甲、洗头、洗澡、排便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仪表整洁。
2.指导婴幼儿维护环境的卫生,不随地大小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等。
八、科学教养
3岁以下是人类一生中大脑迅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可塑性最强的时期。科学的早期教养,直接影响到婴幼儿的身心发展和一生的生活质量。
(一)动作的训练。
1.发展大动作。保证婴幼儿每天有一定的户外活动时间,循序渐进地发展婴幼儿的坐、爬、站、走、跑、跳、平衡等大动作。
2.发展精细动作。提供机会,让婴幼儿操作适宜的材料,发展婴幼儿的精细动作。
3.重视体格锻炼。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选择空气新鲜的绿化场所,开展适合不同发展阶段婴幼儿身心特点的户外游戏和体格锻炼,提高其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
(二)语言的培养。
1.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在生活活动中随时随地与孩子多讲话,让婴幼儿感知和理解语言。
2.注意成人正确的语言示范,坚持用普通话与婴幼儿交流,注意发音正确、语速适中、语词简洁。
3.选择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的图书和有声读物,多给婴幼儿讲故事、念儿歌,经常一起阅读与交谈,发展婴幼儿的语言能力。
4.丰富婴幼儿的生活内容,扩大婴幼儿的眼界,丰富婴幼儿的词汇,提高婴幼儿语言表达能力。
(三)认知能力的培养。
1.布置适宜的视、听、触摸等感知环境,促进婴幼儿与环境的良好互动,发展婴幼儿的感知能力。
2.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和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经常和婴幼儿一起游戏,让婴幼儿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摆弄、操作物品,获得各种感性经验。
3.鼓励婴幼儿观察周围事物,提供应答性的环境,正确对待婴幼儿的问题,满足婴幼儿的好奇心,支持其探索活动。
4.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婴幼儿用自己的方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培养婴幼儿的创造力。
(四)情感和社会性的培养。
1.欣赏婴幼儿,做到及时赞许,坚持正面引导。家长、抚养人和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者应关爱和尊重婴幼儿,态度亲切、动作轻柔,并通过与婴幼儿适当的身体接触,以关爱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婴幼儿积极主动地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婴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婴幼儿大胆探索与表达。满足婴幼儿爱抚、亲近、搂抱等情感需求,培育依恋亲情。
2.引导婴幼儿主动与人打招呼,鼓励婴幼儿多与同伴共同游戏、积极交往,引导婴幼儿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让婴幼儿感受交往的愉悦,发展婴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
3.鼓励婴幼儿自己动手,学习吃饭、穿脱简单的衣裤和鞋袜、整理玩具,培养婴幼儿力所能及的生活自理能力,为适应幼儿园的集体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4.引导婴幼儿参加各种活动,适应集体环境,让婴幼儿体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乐趣。提供婴幼儿与成人、同伴积极交往的机会,保证每日与婴幼儿交流、共同游戏的时间,消除其怕生、退缩等心理,克服分离焦虑。
5.引导婴幼儿倾听、感受轻柔、欢快的音乐,进行肢体律动等音乐游戏,经常与婴幼儿一起唱童谣、歌曲;鼓励婴幼儿大胆涂鸦,表达自己的感受。
九、监督管理
1.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并根据机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2.托育机构的托育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托育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托育机构应当按公示价格收取托育服务费。
3.托育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项目、金额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4.托育机构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5.托育服务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附件2
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对各类托育机构实施业务指导、考核评估,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婴幼儿托育服务有关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登记注册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和托育机构用地。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托育机构建筑设计规范的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各类托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法人的登记注册工作,对托育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