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川交规〔2023〕1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2023年第2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5日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促进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量信誉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资格条件、教练员、教练车、相关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执行度、学员满意度、投诉举报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监督指导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建立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体系和分级监管机制。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并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强化结果应用。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一节 驾培机构
第五条 驾培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质量信誉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驾培机构备案,保持备案经营业务所需的业务条件,组织开展质量信誉建设。
第六条 驾培机构应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和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服务,提供先培训后付费、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培训服务模式,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七条 驾培机构教练场地应满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有关规定。
第八条 驾培机构应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应用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舱)、智能机器人教练等科技创新技术,不断提升教学服务质量。
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舱)、智能机器人教练等设施设备应满足《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JT/T378-2022)及行业相关要求。
第九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安全生产等方面学习培训,按规定对拟聘用教练员开展岗前培训,强化对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十条 驾培机构应建立教练员质量信誉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建立教练员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归集、管理和维护教练员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与聘用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应强化教学质量监督,严格履行培训主体责任,杜绝学时造假,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培训流程、培训预约方式、服务承诺、学员的权利与义务、退费规定、违约责任等信息。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按照培训合同规定向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吞、截留、挪用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应组织学员积极参与质量信誉评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干扰学员真实评价。
第二节 教练员
第十六条 教练员开展教学工作应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规范》(JT/T1099-2016)有关要求,廉洁文明教学。
第十七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学时造假。
第十八条 教练员应按规定参加驾培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每年不少于一周的再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身教学服务水平。鼓励教练员积极考取教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节 教练车
第十九条 教练车应满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规范》(JT/T1099-2016)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备案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培训业务,不得擅自改变教学车辆用途。
第二十条 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教练车,促进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练车应保持车身清洁,功能完好,车辆标识清晰完好,并按规定定期开展维护检测。
第二十二条 教练车应绑定计时终端,并确保一车一设备,不得擅自迁移终端设备或改变设备相关参数。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等级从低至高分为不合格、差、较差、普通、良好、优秀。除不合格外,其余等级通过一星级至五星级展示,分别用对应“★”表示。
第二十四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基础分130分、日常记分270分、服务分600分,加分项40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信誉评价职责,按照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工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提升驾培行业社会形象。
基础分、日常记分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基础分按规定对驾培机构制度建设、员工管理、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安全生产等基本情况开展一次现场评价;日常记分按规定通过日常检查、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驾培机构学员服务、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实时记分;服务分由学员评价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评价总分为4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评价总分在400至549分的,为一星级;
(三)评价总分在550至699分的,为二星级;
(四)评价总分在700至849分的,为三星级;
(五)评价总分在850至949分的,为四星级;
(六)评价总分在95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
第二十七条 驾培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备案标准或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质量信誉评价的;
(二)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四)在质量信誉评价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年度内新增备案的驾培机构,当年质量信誉评价等级最高为三星级,并在质量信誉评价等级后注明“新备案驾培机构”。
第二十九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信息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学员评价信息;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监督检查、执法所获取的信息;
(三)投诉监督渠道获取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诉信息;
(四)“四川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记录的有关信息;
(五)其它真实、有效信息。
第三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学员对驾培机构评价(200分)、学员对教练员评价(200分)、投诉举报信息(200分)等方式对驾培机构服务分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按照驾培机构自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交通运输厅公告的步骤实施。
第三十二条 驾培机构根据基础分评价标准表格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对驾培机构基础分进行现场评价,结合日常记分、服务分确定驾培机构评价等级结果,并在官网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年3月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是3人以上单数,评价结果应经评价人员及被评价驾培机构主要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在官网对外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汇总表》。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驾培机构或公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作出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驾培机构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厅将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驾培机构应建立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档案。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引导公众选择质量信誉好的驾培机构,并对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评价,推动驾培机构主动提升教学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上一年质量信誉评价等级为二星及以下的驾培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内容、期限和目标。
第四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在其服务场所及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驾培机构基础分评价标准
2.驾培机构日常记分标准
3.驾培机构服务分评价方法
4.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