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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的决定

 

川府发[200633号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对于优化城市卫生资源,为群众提供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以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内容,以调整卫生资源结构为手段,以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立足于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促进优质资源进社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健康为中心、需求为导向,努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三)工作目标。2010年,我省市辖区、有条件的县级市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城市人口。

具体目标:成都市、绵阳市、攀枝花市的中心城区应在2008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成都市、绵阳市、攀枝花市的其他城区和其他市的市辖区、有条件的县级市在2010年底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7年选择1个县级市进行试点。

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向单纯的医疗型机构发展。服务对象是城市社区、家庭和居民,重点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要积极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展家庭病床、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服务。

(五)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规划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等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和服务功能要求进行转型或改造。大中城市原则上按照3万—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居民区可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城市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护士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业。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建设,积极开展医学生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开设相关课程。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要开展全科医学研究生学位教育。逐步实施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医学院校的教育资源,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全科医师培训网络。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到2010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现全员岗位培训。

   制定吸引人才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有关政策,稳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凡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的中级资格考试。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半年以上。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七)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对工作绩效考核优异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和工作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各地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并以区(市)为单位逐步推开。完善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方式。公共卫生财政补贴根据城市社区服务人口,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算;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不同形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平等对待。

   建立有效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医院应将适宜在城市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大中型医院并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率先在医疗救助等人群中开展首诊制试点,完善后逐步推开,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八)建立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长效工作机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通过下派技术人员、接受人员进修、轮岗服务和提供培训等方式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到定点协作单位进修学习。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同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九)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推进社区中医药示范机构的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人员,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到2010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按程序履行前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备案等手续。依法严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一)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要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医疗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绩效因素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范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确保服务质量。

(十二)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体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执业、药品、医疗器械和价格监管,严格财政、审计监督。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社区居民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意见及建议。

四、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措施

(十三)制订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计生等部门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对现有城市社区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政府举办的优质卫生资源注入到社区。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十四)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建立省、市(州)、区(市)三级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预算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市(州)、区(市)人民政府要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核定安排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由市(州)、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区(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省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十五)发挥医疗保险在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统筹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家庭病床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收治范围、支付范围和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就医。各统筹地区要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逐步拉开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参保病人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住院治疗的,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上级医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补差原则不重复计算;如上级医院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不再收取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探索促进双向转诊的管理办法和适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费用结算办法。

(十六)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建立以城市社区卫生为平台、部门联动、监管规范、社会参与、救助程度适宜的城市贫困医疗救助机制。逐步完善多层面救助方式,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双向转诊制及救助报销预付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机构减免等办法,采取门诊、住院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等方式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提高贫困群众对卫生服务利用的可及性。

(十七)规范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从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出发,积极研究制订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特点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质优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合理确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制订相应的服务收费方式和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保证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一些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个性化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应报区(市)以上物价、卫生部门审核、备案。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

(十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税费优惠政策,不得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倡导社会扶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网络光纤费、入网费、网络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有关营运、开发企业应给予减免优惠。

五、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

(十九)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职责。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协调议事机构、责任督导督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市(州)、区(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卫生、发展改革、人口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广电、食品药监、物价、中医药、编制、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卫生发展。

(二十)努力营造有利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造福于人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要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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