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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39号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繁荣经济、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于我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建设成渝经济区等重大机遇,着力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创业

  (一)建立省级创业基金。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10亿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工作,成立四川省创业基金会。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跨界合作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社会资源作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创业综合性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提高全省自主创业成功率。加大创业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不断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新创业精神。

  (二)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力争每年新增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各类人群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各地不得设定限制性附加条件。拓宽创业出资方式,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企业奖励激励机制,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符合产业政策进入省市重点培育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器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采取边生产、边完善手续的方式进行创业发展。在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创业孵化期内,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三)加快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积极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新建设开发和运行管理模式,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建立专业化创业辅导师队伍,不断改善创业孵化环境,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50个省级、50个市级、100个县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各地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或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应设立创业孵化用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用于创业孵化土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加大财税支持

  (四)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创新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小型微型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支持力度,逐步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五)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落实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七)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减免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取消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收费标准下限征收。探索研究采用政府补贴收费单位和金融机构等方式,依法合理减免相关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创新和畅通小型微型企业维权投诉渠道。加快制定防止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小型微型企业权益。

  三、缓解融资困难

  (八)落实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贷款满足率、贷款覆盖率和金融服务满意率。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信贷模式、服务手段、担保抵押方式创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机制,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不断提升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投融资环境。

  (九)加快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大中型银行在已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支持在市(州)一级已设分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或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募集资金用于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合理信贷需求,优先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成效明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调增同业拆借金额。鼓励和促进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金融机构发展,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提升发展水平。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转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组为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强化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十)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或激励机制。对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或小企业贷款增速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或奖励。

  (十一)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借鉴东部省份支持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采用金融创新手段、拓展融资渠道的做法,有效缓解融资难。鼓励企业利用产权交易融资,通过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转让融资。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对小型微型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融资的,按照发行成本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发展金融租赁业,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满足企业购置设备和固定资产资金需求。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积极培育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成为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逐渐走上规范、透明、科学发展的轨道。

  (十二)规范各类融资服务。坚决清理纠正各类融资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及变相增加小企业融资成本等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十三)加强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注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的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积极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级财政资金引导组建再担保机构,完善我省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和会员制担保机构为两翼,覆盖省、市、县担保与再担保,经济性质多元化的“一体两翼多层”的担保体系架构。依法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科学合理、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指导督促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信息披露、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继续推动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机制。

  四、提升发展能力

  (十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加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扩大省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五)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扶持我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订。鼓励行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整合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资源,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鼓励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与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智力和技术经济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

  (十六)推动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信息发布、信息集成、信息综合分析利用等优质服务。

  (十七)推动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八)积极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进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汽车制造等产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发展。

  (十九)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统筹建设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积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条件,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鼓励市、县依托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发挥园区综合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二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关停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一)支持管理模式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小型微型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二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和省“天府英才工程”,推动实施我省“万名企业家培训计划”,开展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战略发展、管理创新等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构建具有我省产业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小型微型企业人才队伍体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苗子工程”,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后备人才。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二十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六、支持开拓市场

  (二十五)改进营销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西博会”、“中博会”、APEC展会等境内外各类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按有关政策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支持。研究制订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和促销补贴办法,适度引导市场消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外贸培训,帮助其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六)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加大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更多企业采用预归类等海关便利服务措施,探索建立价格备案审核制度,全面促进企业提高通关效率。

  七、完善公共服务

  (二十七)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和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全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以省服务平台为枢纽、窗口服务平台为支撑的“一枢纽多窗口”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总体格局,整合配置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服务协同。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十二五”期间以国家级示范平台和省级示范平台为引领,不断提高平台服务能力和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能力,树立品牌形象。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立足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技术服务等服务功能。规范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沟通联系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加强要素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所需的煤、油、气、运等要素,根据要素使用效率,在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协调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电量承载力强、电价敏感度高,且由主网供电的重点优势企业,结合丰水期水电发电情况和电力供需形势,根据企业用电增量采取“低进低出”措施消纳丰水期富余电量,促进工业经济和电力行业良性协调发展。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建立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和联络员会商制度,定期讨论重大问题,发布工作动态。市、县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是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资金支持、落实政策等方面的责任,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尽快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三十)完善考核监督。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2012年底前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大对本地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三十一)做好运行监测。不断完善省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加强重点产业、行业、企业的运行监测,做好预警分析。建立省级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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