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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14〕54号  2014年10月10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保持我省经济总体平稳增长,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加快推进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夯实我省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的产业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省内成功实施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科技厅);对企业转化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对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省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对企业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根据标准所处行业领域,分别在省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应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企业参与“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在省直有关牵头部门的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厅、四川博览局、省贸促会)。鼓励省内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在平台上在线注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比上年有增加的平台企业及线上小微企业,在省电子商务资金中给予奖励和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商务厅)。

  五、制定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在预算资金安排上贯彻落实并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国有企业优先采购、购买省内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总额30%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同质同价情况下全部使用省内产品的投标单位,在评标环节予以优先考虑,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投标,其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可争取利用银行并购贷款等支持,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七、对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实施直购电试点,对试点园区供电设施基本电费进行补助,并对园区相应供电设施改造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在外送电价差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八、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标准实行20%以上的优惠(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成都铁路局运价下浮管理相关办法,给予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成都铁路局)。

  九、完善省级财政国库存款资源配置机制,在现有国库现金管理框架内,将商业银行直接支持企业的“过桥”融资需求情况,作为国库存款资源配置的重要指标,设立30亿元国库现金管理资金额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

  十、依法设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先进制造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为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提供“成链配套”协作服务的省内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省产业发展引导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以省内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为主体发起设立各类创业创新投资等基金,足额配套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支持各地建立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土地供应以租赁为主,各市(州)在每年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30亩用地指标,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和各类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按上限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定额)标准,支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100万—50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资助及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对在“51025”重点产业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所需补助资金分别从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资金中列支;对在其他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新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十三、实施担保风险财政补偿政策,对担保机构在2014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新增担保的,省级财政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四、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省设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生的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争取国家支持,建立省级再担保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和调整存贷比统计口径等政策,持续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积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确保信贷增长总量适度、节奏均衡、结构优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要予以重点保障,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创新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采取续贷提前审批、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减轻企业还款压力。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七、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县域、城镇延伸服务和网点,引导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下沉”经营重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县域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县域内新增存款的60%及以上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诚实守信、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企业贷款,或引入了抵质押、保险、担保机制的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与适当的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从2014年9月1日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时,应继续适当下调保费费率,不得附加不合理要求或违规占用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低于3%且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和同级财政按其年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因外部冲击导致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的重点贷款企业,要帮助制定企业自救方案,争取地方政府财税扶持政策,制定“一户一策”的分类管理和转型帮扶措施,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通过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来有效控制风险〔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禁止地方和部门以任何方式征收企业“过头税”。中央和省财政专项项目预算下达市(州)、县(市、区)后,市(州)、县(市、区)应及时落实预算执行主体,除因项目发生变化外,应在1个月内启动预算执行并拨付资金〔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事业单位向企业的借款或占用资金,必须在2014年底以前归还到位。严格控制涉及企业的各类会议、评比、达标、庆典、培训、评价评估等活动,禁止摊派企业参加各种展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博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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