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协调
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川办函[2009]220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四川省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协调检查工作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协调检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协调检查工作制度,加大项目跟踪促进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项目履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以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两个加快”,提高全省承接产业转移的速度、质量和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检查项目范围
列入省政府重点督办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
(一)投资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二)投资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二、协调检查工作机制
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招商引资局、省国税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海关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州)政府组成四川省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协调检查工作组,以召开联席工作例会或定期深入项目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履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集中协调解决。
三、协调检查办法
(一)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各市(州)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履约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排查,对其中需要提交省政府协调解决的,分别汇总报省招商引资局和省商务厅核实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定期召开协调检查例会。省政府办公厅每月下旬定期召开全省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协调检查工作例会,听取各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进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着重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限期办结议定事项。工作例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按《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办结议定事项。
(四)定期督促检查。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深入实地,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项目审批进程。省、市(州)相关部门要建立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以流程再造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保证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特别是产业带动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重大项目或龙头企业要建立“项目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和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的供应。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为项目落地实施和企业生存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五、考评方式
强化全省招商引资督办项目工作考核。对项目协调检查涉及的相关单位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按时完成任务,协调工作有力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通报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协调工作不力的,将通报批评并问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