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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8〕95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教育大会决策部署,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集中整改工作,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专项督查任务,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三)严格行业准入。

明确设置标准。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市(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科学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布局规划,并向教育厅备案。各市(州)制定的标准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党的建设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二是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的管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三是师资条件方面,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四是管理制度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制定办学章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运行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制度等。

规范审批流程。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抄告相关法人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严格审批登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四)规范培训行为。

严明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应将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须与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等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

坚持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办学风险。

(五)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监管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机制,市(州)要加强教育督导,明确联合执法部门及组织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市、区)要将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纳入综合执法,建立部门分工合作查处违规行为的机制;乡镇(街道)应将校外培训机构日常行为纳入网格监督员巡查范围,及时发现并上报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落实年检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推行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批及法人登记的,在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实时更新。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办学等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将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提高中小学育人水平。

提升教学质量。各地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做好课后服务。学校可组织学生阅读、开展体育锻炼、发展艺术特长,还可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开展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综合实践活动等,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课后服务经费。因学校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课后服务导致学校公用经费增加的,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分配公用经费时应予以倾斜,或通过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大支持力度。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其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设定服务性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主要用于开支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补助和耗材等相关费用。代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相关开支。有关部门(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专项核定课后服务教师补助,纳入教师年度收入统计,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治教,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撤销职称资格、荣誉称号、人才称号等,5年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各类人才项目、表彰奖励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禁出借、涂改、转让、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违者吊销有关机构的办学资格、营业执照,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协同有序推进,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的良好局面。

(八)强化考核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衡量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各地要设立校外培训机构违规举报电话、邮箱,建立举报、查处、曝光机制。

(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宣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引导教师遵守教学纪律。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理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跟风从众,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信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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