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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0〕21号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调解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推进力度和基础工作落实方面离省委、省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是今年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之一。

  当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争议纠纷日益显现,其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呈现新的特点,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拓展行政调解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让广大干部熟练掌握行政调解的程序、范围、原则和规则,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运行;让群众熟悉行政调解并成为群众乐意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今年7月底之前统一组织有关单位以多种方式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形成较大声势和良好氛围。

  二、以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应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的方法。一是建立健全行政争议纠纷排查机制,实现排查工作常态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二是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对排查出来的行政争议纠纷,应认真制订调解方案,及时妥善化解,努力把争议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行政争议纠纷转化为群体性事件。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涉及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资源开发、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应超前谋划、主动作为。四是对重大复杂的疑难争议纠纷要协调联动,共同化解。五是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性质、任务、争议纠纷受理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六是积极开展行政争议纠纷信息报告分析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解、责任部门调解、分管领导调解”的3级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与创建法治政府相结合,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大调解”体系的整体功能,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合力,共同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系统)的行政争议纠纷和涉稳隐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重大争议纠纷案件的稳妥化解。

  三、大力推进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全力落实保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建立行政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应有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各级行政调解牵头单位要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力、物力条件。

  提高行政调解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大对行政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围绕行政调解员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有计划地开展培训,逐步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全面梳理,梳理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梳理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省法制办备案(见附件)。

  加强对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林权仲裁、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等领域中的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应于年内完善具体配套制度。

  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调解主体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行政调解范围和行政调解电话等事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争议纠纷排查、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切实维护行政调解的信誉,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省法制办要深入调研,抓紧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高度重视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行政调解工作既要充分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既要能调尽调,又要坚持自愿;行政调解边际界线清楚的要大胆进行调解;行政调解边际界线不清楚或模糊的要大胆探索,及时沟通、汇报。各级行政调解牵头单位应对行政争议纠纷发生较多和影响面较大的领域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调解工作定期进行通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均衡开展;注意收集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提高行政调解经验。各行政调解主体要积极开展行政调解理论研究,把握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用科学理论指导行政调解,帮助行政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争议纠纷的能力。

  五、实行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亲自研究部署重要事项,亲自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亲自调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要签订行政调解责任书。行政调解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是行政调解绩效考核的依据,也是实行问责的依据。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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