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4]23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翻印发至市、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帮助高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改进和完善。
《若干意见》是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间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促进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政策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执行,确保我省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学校的具体名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审核确定。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原则上以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由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
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由政府委托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四川银监局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贴息,毕业后由学生全部自付的办法。所需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根据各高校当年发生的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分级负担,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应由高校承担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从学费收入中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从财政国库和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同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四、加强领导、管理与监督,大力推进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为加强对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和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教育、财政、公安、金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和市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市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州)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共同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4]23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翻印发至市、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帮助高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改进和完善。
《若干意见》是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间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促进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政策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执行,确保我省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学校的具体名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审核确定。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原则上以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由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
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由政府委托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四川银监局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贴息,毕业后由学生全部自付的办法。所需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根据各高校当年发生的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分级负担,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应由高校承担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从学费收入中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从财政国库和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同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四、加强领导、管理与监督,大力推进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为加强对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和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教育、财政、公安、金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和市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市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州)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共同制订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