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度
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
综合整治的通知
川府函[2008]36号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以下简称《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巩固和提高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成果,切实改善和提高我省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四川”和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省政府决定继续开展重点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对200家工业企业和6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对其中20 家工业企业和6 家畜禽养殖场纳入省挂牌督办。在开展全省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摸清全省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其中,水污染企业日排水量在每日100吨以上的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所有火电企业必须按省环保局要求的技术规范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网,对全省的工业污染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对调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除已纳入省限期治理范围内的,各市(州)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列入省、市(州)、县(市、区)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倒排工期,制订阶段任务进度表,报市(州)、县(市、区)环保局、经委备案,列入省控的20家工业企业和6家畜禽养殖场分别报省经委、省环保局和省畜牧食品局备案,对照进度要求进行检查,省政府督办室组织督查督办,确保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二、考核验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对工业污染企业的具体考核验收办法按省经委和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大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5〕107号)要求进行;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考核、验收办法按省环保局和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7〕48号)的要求进行。省政府挂牌督查的20家重点污染源企业和6家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分别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以及省畜牧食品局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经委及畜牧食品局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分级负责。重点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实现还“三江清水”的目标。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限期治理任务分解、下达到所属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省政府决定将200家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和6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纳入目标考核。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确保限期治理任务“责任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禽养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政进行监察,按照《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唤起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给违法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为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 2008年省级限期整治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略)
2. 2008年省级限期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略)
3.2008年省挂牌督察限期整治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略)
4.2008年省挂牌督察限期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