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189号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四川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方案
四川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省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如下综合治理方案。
一、加强立法建设,强化依法治旅
旅游法制建设滞后是制约旅游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为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立法建设、健全执法体系,从源头上强化依法治旅的力度。
(一)加快立法建设。加快《四川省旅游条例》立法进度,争取在2005年底前报省人大审议通过。
(二)整合涉旅行业职能。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对各行业涉旅职能进行整合。
(三)健全执法体系。针对全省旅游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的情况,由省人事和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执法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旅游执法体系,规范旅游行政执法队伍管理。
二、加强宏观调控,做好稳定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发育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甚至酿成不稳定因素。一是旅游消费市场价格混乱,旅行社为迎合游客低价消费心理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游客,造成低价恶性竞争。二是旅游企业数量增长过快,整体竞争力不强。三是旅游市场发育不完善,要素间利益冲突加剧,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责任,高度重视维护旅游市场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驾驭市场能力,维护我省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强化领导责任,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各级政府是本地旅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方利益,督促各部门联合协作,共同管理好本地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各级维护稳定部门要制订落实涉旅公共突发事件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公安部门要维护和整治旅游景区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秩序,重点查处旅游市场欺行霸市、色情伴游及各种诈骗活动,依法整治火灾隐患,严厉制止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
(二)规范旅游价格行为,遏制恶性竞争。物价部门在建立门票价格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批景区门票价格、观光车票、索道票等。景区门票的调整在公告后对旅游团队延期90日执行;旅游、物价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价格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游企业恶性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旅游企业和个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利用垄断资源进行的炒房、炒机票等违规行为。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在宏观调控中要打破地区封锁,不得通过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来禁止外地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搞好旅游饭店、旅游购物点和文艺演出场所的发展规划;工商部门要重点查处旅游购物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联合定价(限价)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城镇、景区、宾馆饭店的歌舞厅等文艺演出场所、电子游艺厅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无证演出等违规行为。
三、规范旅游市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出现了一系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一是旅行社向导游人员非法收取“人头费”、“保证金”,不落实导游的劳动报酬机制;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和自费项目,谋取非法利益。二是旅行社门市部承包、挂靠情况普遍,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三是旅游购物、住宿、餐饮、文娱场所向驾导人员私授回扣,哄抬价格,欺骗游客,损害了游客合法权益。为确保我省旅游产业协调健康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好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劳动保障,规范用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旅行社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不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违规收取“人头费”、“保证金”,拒付和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联合旅游部门尽快制定《四川省旅游广告管理办法》,坚决打击旅游企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以“零负团费”的方式作虚假宣传误导游客和强制消费、服务以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从事色情业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二)规范管理体制,严查违法违规活动。工商部门要严格涉旅企业准入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及其门市部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旅游部门要加大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旅行社使用无证导游、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和非法转让经营权等违规行为。规范旅行社合同管理,禁止旅行社租用不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旅游客车、不具备旅游客运资格的非营运客车和租赁客车;交通部门要强化对旅游运输市场的监控,重点打击无证(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擅自改变团队运行线路和运输企业向旅行社门市部提供旅游车辆运输服务等违规行为;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税务管理,严厉查处旅行社不按规定开具税务监制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开立旅行社银行帐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按规定为旅行社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坚决取缔旅行社门市部违规独立开设的银行结算帐户。
(三)推行佣金制度,倡导正当竞争。工商部门要制订、推广和使用旅游佣金示范合同文本,明示佣金的内容和比例,严厉查处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帐外暗中私授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旅游部门要重点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及团队运行质量,坚决查处导游人员私收回扣、索要小费、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等违规行为;交通部门要依法规范旅游客运车辆调度,加强运输组织,培育健康有序的旅游客运市场,按照省际、省内无障碍旅游的要求合理安排运力。要加强对旅游客运驾驶员的培训管理,严厉查处驾驶人员不按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范提供服务等违规行为;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配合公安等部门对非法宗教活动及利用宗教欺骗游客、诈骗游客钱财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出境旅游。工商部门要认真查处非法机构、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多渠道违规或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出入境旅游进行妨害国家边境管理、偷渡、非法滞留、绕道赴台、组织赴境外赌博、绕道第三国非法组织零散朝觐等违法活动。
四、加强涉旅协会建设,强化媒体宣传和监督
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涉旅行业协会在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沟通行业与政府联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进行自律管理以及促进行业质量提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培育理性的旅游消费市场,表彰守法诚信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揭露旅游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引导游客明明白白消费。
(一)开展行业活动,增强服务功能。旅游行业协会和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等涉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旅游、交通等部门研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有效地为广大会员提供信息沟通、质量规范、维护权益等方面的服务。
(二)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自律体系。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涉旅协会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行业自律体系,努力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在今年内分别组建导游分会和旅游运输分会,规范驾导队伍的行为,制订完善的行规行约,建立信誉公告制度,褒扬诚信经营者,曝光不诚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切实推行诚信建设。
(三)强化媒体监督,培育健康市场。省级和各地主要媒体要宣传旅游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发挥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尤其是要注重宣传旅游行业中的好典型,树立新风气。要不断加强游客理性消费和依法维权的宣传引导,培育成熟的旅游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