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
防火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4]22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损失率连续16年控制在1‰以下,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确保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省已连续4年出现暖冬、高火险天气日数不断增多的情况,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森林防火事关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管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春季草原防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管理制度,避免和防止草原火情引发森林火灾;旅游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气象部门要负责做好火险形势分析和火灾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做好发布“高火险气象警报”工作和继续做好人工降雨、增雨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要帮助建立全省森林火警免费报警电话。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干警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我省普遍推行的林区单位划片包干责任制、林业部门岗位责任制、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片区责任制都是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办法,要继续坚持执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责任制奖惩办法并将森林防火绩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实际修订森林防火考核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失职、渎职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各级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件》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以及防火期在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省和重点林区要建立林火信息监测中心,逐步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
通过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和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重点抓好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完成对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分管县(市、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计划烧除、化学除草、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就近组织力量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扑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一、二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要按照《四川省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足够力量的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专业扑火队人员工资、装备经费等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武警森林部队要在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快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积极参与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合理布局建设直升机野外停机坪,妥善解决地方配套经费,充分发挥航空护林飞机在偏远林区巡护、快速运送扑火人员和物资、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的优势,满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五、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继续加大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物资储备等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装备的建设。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本着业主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适当补贴,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要制订完善的森林防火总体规划,要从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出发,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同时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好航空护林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
六、强化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推进依法治火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加强对大面积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监督管理,对非公有制林业森林防火工作要在积极指导、引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对火灾多发区和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林区要坚持实行综合整治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在防火期内,地方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坐镇指挥。在高火险天气时段,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件》规定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在戒严期要加强监督检查,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产用火。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增派巡山力量,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各级防火办要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报告和对外宣传报道制度,确保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