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06]149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5]3号),现就我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义
在我国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新的管理体制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县(市、区)人民政府担负着领导和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省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是推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县域内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推动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等责任。
2.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3.制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措施并组织落实。
4.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2.切实做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以及“两基”实现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制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4.努力做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区域内统一执行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地方津补贴和社会保障性支出,依法予以保障。按照省定生均标准统筹安排学校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并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编制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捐资助学。
4.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安排用于教育,各项教育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等全额用于教育。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使用教育经费。
5.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四)办学条件。
1.行政区内各类学校布局合理,逐步消除基础薄弱的学校,缩小校际间差距,努力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
2.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改造工作制度,做到校校无危房,新产生危房及时消除。
3.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饮用水设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五)队伍建设。
1.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2.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校。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做好缺编教师及时补充、超编教师妥善分流的工作。
3.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4.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和“校对校”、“师对师”的城镇对口支援农村学校的制度以及乡镇范围内定期交流轮换制度。
5.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
6.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行政区内中小学校长按要求全部参加岗位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规范性培训和灵活性培训达到规定学时。
(六)教育管理。
1.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行政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无“乱收费、乱招生、乱办班”现象发生。各学校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县各类教育实行科学管理。教育督导机构和督政、督学制度健全,教育督导工作得到加强。
3.行政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得到综合治理,社区、学校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4.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政府领导负责制,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措施有力有效,事故、隐患处理及时,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具体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工作从2006年开始进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制订督导评估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全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内原则上都要接受一次省级督导评估。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督导评估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组织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在落实责任,促进改革与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订的督导评估细则,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
(二)市(州)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市(州)督学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级督导评估。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市(州)复查结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按规划组织省督学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省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同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督导评估的等次一律评为不合格:
1.截留、平调、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杂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收费的;
2.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后发生新拖欠教师工资的;
3.行政区内学校、幼儿园仍在使用D级危房的;
4.义务教育有关指标严重下滑的;
5.发生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师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后果的。
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级督导评估报告同时报国家教育督导团。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认真组织、精细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要将目前正在开展的“两基”攻坚、“两基”巩固提高、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工作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重视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导评估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进县域内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在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中,每年评选8个左右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授予“四川省教育工作先进县”称号,并给予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