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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川府发[2008]8号 二○○八年三月七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及意义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为了系统总结和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调查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区域布局、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费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库和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特别是服务业和能源消费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和能源核算,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本次经济普查成果将作为修正常年统计数据、监测“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我省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快又好发展,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省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调查,精心组织、依法统计,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国情国力,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进度

(一)普查对象。我省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12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我省工作进度安排:2008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工作措施和责任,科学制订普查方案,切实搞好清查摸底、基础整顿,强化普查员选聘和培训等工作;20099月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编码、数据处理、评估论证和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200912月底完成主要普查数据发布和普查总结表彰等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省、市(州)、县(市、区)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工作布置、协调、政策调研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同时负责做好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千方百计保证普查质量。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为顺利开展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省政府同意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落实好普查工作经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依法开展普查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及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路牌、车贴、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魏 宏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黄小祥 副省长

    王 宁 副省长(负责日常工作)

    李成云 副省长

  员:崔广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蔡 竞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郝康理 省统计局局长

     刘 捷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焦伟侠 省经委主任

     殷建中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 明 省编办副主任

     徐 波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黄明全 省民政厅厅长

     黄锦生 省财政厅厅长

     单晨光 省地税局局长

     李柏云 省工商局局长

     刘云夏 省质监局局长

     张崇明 省国税局局长

     鲁 兰 省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主任

     滕采模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总队长

     胡品生 省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郝康理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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