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
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17号
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民族医疗卫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35项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类别见附件)。
将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药监部门调剂使用相关规定的省内藏医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执行调出地统筹地区医院制剂医保政策,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须向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三、本通知于2021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四川省省本级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省本级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