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
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9〕33号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4号)同时废止。
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促进我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为政策导向,以做强做大为激励目标,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
四川省内三次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在川实际生产经营部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企业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对象。
对所考核范围内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进行考核。
(三)奖励对象。
营业收入跨台阶的企业领军人物。
(四)奖励标准。
1.营业收入首次跨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营业收入首次跨10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3.营业收入每跨过1个100亿元台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4.营业收入首次同时跨50亿元和100亿元台阶的,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一)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进行考核。
(二)对列入我省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企业,每年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大企业、大集团相关营业收入数据进行考核;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由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州)和企业自行申报,相关数据以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以省统计部门复核数据为准。
(三)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批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对在年度考核期内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等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