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一五”节能减排
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0〕206号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考核问责办法
为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推进,严肃相关纪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未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牵头负责的行业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政府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对其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示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业绩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四、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
六、对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有关举报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按照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报告或向提出问责建议的监察机关反馈。
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问责制度和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制度。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