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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0〕7号


有关图书、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6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0年7月9日

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版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出版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重点出版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出版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的在川出版项目。

第四条  出版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立项和据效分配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出版专项资金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出版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厅后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负责对出版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出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出版规划的出版项目(含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项目);

(二)列入四川省重点出版五年规划的出版项目;

(三)列入四川省年度重点和专项重点选题规划的出版项目;

(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出版项目;

(五)优秀民族文字出版项目;

(六)优秀原创出版项目(包括网络游戏动漫出版项目);

(七)“乡村振兴”、少年儿童出版项目;

(八)对推动“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并已实现版权输出项目;

(九)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凡属国家出版基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等其它专项资金已补助的出版项目,不列入本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出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秀公益性重点出版项目的直接成本补助,含编辑、稿酬、版权费、译制费、制作、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出版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为:

(一)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出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联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出版项目。

(二)每年10月底前,出版单位按照工作部署,向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资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单位设立时的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文件及年检文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等内容。版权输出项目的合同及相应费用资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请材料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具体项目管理和评审办法由省委宣传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方案经批准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出版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和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逐级报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同意。

第十三条  出版补助项目如涉及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省委宣传部将会同财政厅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出版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清晰准确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入账及时、核算规范、收支清晰,专款专用,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出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财政厅负责指导实施绩效管理,可适时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出版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并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滥用职权以及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重点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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