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
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1〕5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已经2011年1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推进立法工作
今年确定的立法项目,在起草审查过程中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各项任务展开,为推进“两个加快”、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起草或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对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均需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按要求完成立法起草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草案;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制定类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要求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尽早完成起草任务。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6件)
(一)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环境保护厅
(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修订) 审计厅
(四)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省地震局
(五)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 省旅游局
(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 省残联
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5件)
(一)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水利厅
(三)四川省压缩天然气产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四)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修订) 省畜牧食品局
(五)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省气象局
三、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7件)
(一)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 科技厅
(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 省知识产权局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条例 省政务服务中心
(四)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教育厅
(六)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七)四川省水电建设管理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 国土资源厅
(九)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十一)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文化厅
(十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林业厅
(十三)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林业厅
(十四)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 司法厅
(十五)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审计厅
(十六)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厅
(十七)四川省国民经济动员条例 省经动办
四、省政府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36件)
(一)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修订) 省政府办公厅
(二)四川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农业厅
(三)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四)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
(五)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国资委
(六)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修订) 公安厅
(七)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公安厅
(八)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修订) 公安厅
(九)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修订) 民政厅
(十)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民政厅
(十一)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厅
(十二)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财政厅
(十三)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修订) 国土资源厅
(十五)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四川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修订) 交通运输厅
(十八)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修订) 交通运输厅
(十九)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
(二十)四川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
(二十一)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商务厅
(二十二)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修订) 商务厅
(二十三)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修订) 文化厅
(二十四)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卫生厅
(二十五)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卫生厅
(二十六)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 卫生厅
(二十七)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订) 省工商局
(二十八)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修订) 省旅游局
(二十九)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修订) 省安全监管局
(三十)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修订) 省安全监管局
(三十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省扶贫移民局
(三十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办法 省政府应急办
(三十三)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省总工会
(三十四)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修订) 省社科联
(三十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实施办法 省国动委
(三十六)四川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办法 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