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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87号        2016年11月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由省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省政府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省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安委会表彰的和中央、省领导批示表扬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省政府安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省政府安办认定,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安办。考核工作组按照市(州)人民政府不低于20%,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委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省政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安委会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省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或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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