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收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5]223号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川办函[2005]20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为四川省各地方电力公司(即省电力公司各直属供电局以外的所有电力公司)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排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后的全部售电量。
二、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5分。
三、从地方电网中征收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各地方电力公司代扣并向当地地税部门按月集中申报缴纳。
四、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计征(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中征收部分的开征时间由省物价局另行通知),缴费期限20年。
五、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票据暂使用一般缴款书,具体缴库科目:840603。
六、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代征手续费比照农网还贷资金有关规定执行,每年结算一次,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七、人民银行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工作,将有关单位申报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及时收缴入库,不得拒收、延压和滞留。
八、各地方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后期扶持基金缴纳的有关规定,按月据实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后期扶持基金,不得隐瞒、漏计、截留后期扶持基金。
九、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审计、物价、地税、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及有关电力公司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后期扶持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十、征收过程中有关征收标准、范围、时间、缴库方式、科目以及清算等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