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24号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工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承担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等责任,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承担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承担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三)对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指导局直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电、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统计、机要管理和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及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全系统的目标管理、政务宣传、政务信息和局机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省局办理案件的核审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拟订有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开展专项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承担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大要案、跨省市案件和典型案件;组织、协调监督全省工商系统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扫黄打非”工作;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办案经费和缉私罚没上交款的管理及工商系统办案装备的配备工作。
(四)直销监督管理处。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流通领域商品(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及具体措施和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发布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有关服务领域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
(六)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管辖权限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七)企业注册处。
承担按照管理权限规定范围内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按管理权限指导、协调、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的行为和非法经济组织;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非国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其登记注册与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承担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在川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外资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负责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按管理权限查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案件;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核发、年检省属媒体广告经营许可证;初审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指导系统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和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十一)合同监督管理处。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系统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和合同信用建设;制定、发布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指导重大合同履约备案;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实施拍卖行政监管;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信用信息管理处。
拟订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和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四川信用网”、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数据库的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征集和整合成员单位的信用信息,组织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建设和资源共联共享;负责信用宣传培训,指导信用自律管理;牵头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负责系统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执法装备、工商制服、政府采购、公务卡报销等管理工作;组织系统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培训。
(十四)人事处。
负责全系统及省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协助省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系统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系统培训计划和规划;指导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的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和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工商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挂行政审批处牌子)、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均为省工商局管理的正处级机构。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维持不变。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