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川财规〔2023〕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制定依据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支付主体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支付对象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提供劳务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等。
四、时间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时长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时长计算从评审实际发生时间起,到签署评审报告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5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600元。
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本人原因(含评审专家回避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标准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借用的评审专家,其参与需求调查、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由采购人参照本标准支付。
六、交通补助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设置详细的评审地点,保障评审活动顺利进行。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七、支付方式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原则上不能超过30日。
评审专家取得劳务报酬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主申报纳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代办缴纳税款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评审专家提供完税凭证。
八、违规情形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违规停止评审的;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6.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7.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8.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9.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0.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1.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12.参加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13.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按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或未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未及时纠正的,省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暂停采购人(含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权限。
(三)评审专家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或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
九、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三)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按照本标准执行。
(四)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所称的“以内”,包含本数;所称的“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六)本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