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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

综合整治的通知

 

川府函[2006]57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巩固和提高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成果,力争早日实现还“三江清水”目标,切实改善我省的环境质量,省政府决定继续开展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2006年10月31日前,占全省85%以上污染负荷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主要污染因子达标排放,继续开展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139家重点污染源企业治理并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其中,水污染企业日排水量在每日100吨以上的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实现省、市、县(区)三级联网。对违反环保法规的建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拟建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正在建设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二、总体要求

(一)清理调查。在开展全省工业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摸清全省工业污染源情况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对全省的工业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对调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除已纳入省限期治理范围的,各市(州)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二)限期完成。2006年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139家企业(附件1)要进行限期治理。其中,25家企业(附件2)列入省政府挂牌督察目标。列入省、市(州)、县(市、区)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三)考核验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具体的考核验收办法按省环保局和省经委《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大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5]107号)的要求进行。省政府挂牌督察的25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经委(经贸委)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限期治理任务分解、下达到所属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省人民政府将2006年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作为为民办实事目标,同时纳入各市(州)一把手目标考核。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确保限期治理任务“责任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投入落实、监管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逐步扭转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和按照政府的部署搞好污染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政进行监察,按照《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唤起全社会对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给违法企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为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督、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的要求,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业污染综合整治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回头看、防反弹”专项行动,把已达标的企业尤其是2003年以来限期治理的企业作为重点,发现问题严肃查处,杜绝“达标反弹、超标排污”现象;坚决关闭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取缔、关闭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无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控制新污染。

附件:

1.2006年省级限期治理企业名单(略)

2.2006年省挂牌督察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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