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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都市武侯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16〕25号        2016年2月1日

 


成都市、绵阳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成都市武侯区和新津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成府〔2015〕9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江油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绵府〔2015〕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及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都市武侯区和新津县、江油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

  二、成都市武侯区和新津县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局,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

  三、成都市武侯区和新津县、江油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同时,要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应诉机制,以及行政审批局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

  四、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对集中后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行政审批局及政务服务大厅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五、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要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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