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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

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0〕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7月9日


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音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广出发〔2015〕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音乐产业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音乐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音乐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纳入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及从事音乐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实施的音乐产业项目。

第四条  音乐产业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管理,具体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

第五条  音乐产业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分配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竞争立项方式确定。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音乐产业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主要用于:

(一)支持传统音乐产业与科技、旅游、体育等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技术进步、业态升级及数字化发展;

(二)支持音乐企业孵化、产业聚集和大型专业音乐平台建设;

(三)支持原创音乐作品创作出版、版权保护、版权交易和宣传推广;

(四)支持在四川制作或实施、反映巴蜀特色、宣传四川文化、提升四川形象的音乐品牌;

(五)支持四川民族音乐乐器研发、生产、制造;

(六)支持音乐产业专业人才发掘、培养、培训及引进;

(七)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广播电视局确定的其他音乐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音乐产业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并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的音乐产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融资实施音乐产业项目所发生的融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确定。单个企事业单位融资利息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绩效奖励。主要奖励:国内外知名品牌领军音乐企业在川注册设立地区总部,音乐创作、演唱、制作、经纪等领域的品牌领军音乐人才在川注册音乐企业,以及川内企业投资音乐产业项目,开展音乐推广活动成效显著的;省内音乐作品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赛事活动获得名次奖项的;省内音乐企事业单位创作生产的音乐产品在国内外巡演,宣传四川,提升四川形象有重大影响力的;对四川打造原创音乐基地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单项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广播电视局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会同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音乐产业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音乐产业项目。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财政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表、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其中: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

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实施规划、相关批准立项文件及前期投入凭据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会同省广播电视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提出下一年度音乐产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厅后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方案经批准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音乐产业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音乐产业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地方财力,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拨付下达音乐产业资金。分配结果应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音乐产业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音乐产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逐级报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财政厅同意。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所辖地区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文化和旅游厅承担省级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要将音乐产业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牵头制定音乐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音乐产业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市、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厅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音乐产业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音乐产业资金定期评估、调整和退出工作,于每年9月上旬,结合政策规定、绩效情况等提出对音乐产业资金的取消或调整的建议报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音乐产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音乐产业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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