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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康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政策措施的意见


  川府发〔2014〕76号     2014年12月22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康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尽快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结合康定灾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和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给予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省级整合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彩票公益金和相关专项资金,并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实行总额包干,由甘孜州统筹安排使用。甘孜州和相关受灾县财政也要通过年初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等方式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二)给予地震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资金包干总额中列支。

  (三)省级财政在安排2015—2017年相关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考虑受灾及筹资任务等因素,对甘孜州本级和受灾县给予适当倾斜。

  (四)省级在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时,对灾区给予照顾。省、甘孜州财政对牧民定居专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五)给予灾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照顾。

  二、税收政策

  (六)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企业对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15年至2017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震灾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应缴资源税。

  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七成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截至2014年11月22日(含),在地震灾区车辆和船舶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因地震灾害影响,纳税人纳税困难的,免征1个年度车船税。

  (七)支持和促进就业。对受灾地区因灾失去工作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支持房屋建筑物恢复重建。纳税人因地震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申请的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地方税务局、甘孜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甘孜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可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三、金融政策

  (九)增加对受灾地区的融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的调剂,扩大受灾地区分支行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人行成都分行适当调整受灾地区地方法人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对灾区再贷款和再贴现需求予以倾斜和支持,增加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对既是灾区县又是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规定,执行降1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融资渠道。

  (十)加大牧民定居专项贷款支持。适当提高牧民定居专项贷款的信用贷款额度,对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对灾区因灾偿还贷款困难的牧民,可根据其实际困难对贷款期限予以适当展期。

  四、土地政策

  (十一)确保灾后重建用地。

  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灾区实际予以积极支持。

  2.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对于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庄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州、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由受灾县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甘孜州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经国土资源部授权后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

  五、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十二)加大就业援助。

  1.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受灾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相关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情况,由甘孜州人民政府确定。

  (十三)社会保险政策。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甘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2.落实因灾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十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支持开展受灾地区的航空遥感及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和重大基础设施、受灾群众安置点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力度,支持甘孜州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推动分层级、分系统联动防灾机制的完善。

  (十五)加强生态修复。全面恢复受损林草植被,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环境整治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护能力建设,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先将地震灾区符合条件的陡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对灾区农房重建所需采伐限额指标予以支持。

  上述15条政策措施,凡未注明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相关地区、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甘孜州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全面部署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同时,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甘孜州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物资。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并督促和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甘孜州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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