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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内河高等级航道养护

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规〔2022〕1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内河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8次厅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8日

四川省内河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管理,规范省级高等级航道养护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四川省航道条例》《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航道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各地自筹资金安排的其他航道养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是指为保证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恢复或改善通航条件的一系列航道养护活动。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分为工程类和设施设备类。

工程类养护工程包括:航道测绘、疏浚、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更新、修复;航道信息化系统更新、维护;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

设施设备类养护工程包括:航道助(导)航设施的更新、维护,支持保障航道养护的设施设备更新、维护。

第四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实施应坚持“统筹协调、重点突出、安全环保、科学高效、注重绩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疏浚土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确保高等级航道畅通和安全。

第五条 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主管全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航务海事中心)建立和管理全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库;汇总形成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及时下达投资计划。

省航务海事中心负责全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库的日常管理;组织市(州)交通运输局申报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计划和绩效目标,审核拟安排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开展计划执行监测、绩效监控等工作,按月收集汇总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具体组织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的检查、通报、督办、约谈。

第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审批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资金承诺函;组织所辖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初审并上报项目库;监督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实施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验收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

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负责对所辖航道进行排查、检测和评定;组织编制除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以外的其他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和自评工作;组织实施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按时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文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和自评工作,组织实施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按时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七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根据高等级航道养护标准和年度航道养护重点任务,对航道进行全面排查、检测和评定,确定需要进行养护的航道范围和养护方式,明确需要实施的航道养护工程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并估算所需经费,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结合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组织编制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需要实施除险加固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并估算所需经费,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申报航道养护工程项目库。

(三)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组织编制“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同步征求省航务海事中心意见;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同步征求省航务海事中心意见。

(四)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取得市级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对已明确养护事权由县(区)负责的,应取得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

(六)满足前款规定的项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厅计划申报要求,登录“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申报计划,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根据厅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八)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按时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同步网上填写相关系统。

(九)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或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文件及实施过程照片。

(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验收相关资料。

(十一)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先按一定比例预拨、验收后拨付剩余部分的方式下达,待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经各市州申报、省航务海事中心审核后,提出预拨资金安排建议;待项目完成验收后,经各市州申报、省航务海事中心审核后,提出剩余资金安排建议,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八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需按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其中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应编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其它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应编制“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

上述“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统称为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

第九条 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厅对高等级航道养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航道排查、检测、评定结果和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并充分论证该段航道的航运需求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条 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应按照《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以外的其它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由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组织编制。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必须包含对该航段上年度客(货)运量、本年度运输需求与运量预测。其中,工程类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编制格式、内容、深度应参照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设施设备类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应包含项目实施必要性论证、设施设备图纸及批复、造价文件。

第十二条 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文件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技术方案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部门在批准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前,可组织专家评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咨询。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重点审查疏浚工程量,确保航道养护标准、疏浚范围和尺度、疏浚工程量符合通航需要。

第十四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作为项目计划下达及实施的依据。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应填报“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项目库,并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按时将下年度拟实施的项目一次性全部填入项目库。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取得批复、取得资金承诺函后,应按厅统一安排登陆“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进行计划申报,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文件(报批稿)。

(二)项目设计文件批复。

(三)省航务海事中心的书面意见回复。

(四)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资金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拟下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年内开工条件,并按照以下原则优先安排:

(一)交通运输部和厅安排必须实施的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

(二)嘉陵江、岷江、金沙江等重要高等级航道上的养护工程项目。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排名靠前市(州)上报的项目。

(四)上年度航道养护年度考核排名靠前市(州)上报的项目。

第十八条 省航务海事中心组织各市(州)申报并审核投资建议计划和绩效目标,提出建议安排方案报厅,厅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九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预拨补助资金不超过总补助资金的60%;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航道养护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厅下达的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计划。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具体实施航道养护工程项目,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做好项目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廉政、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环节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省级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类高等级航道养护项目前,应按照国家、省及当地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及监理单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检查、考核等相关制度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实行进度月报制度。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汇总辖区各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填报“四川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月报表”报省航务海事中心。

第二十五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进行变更。因水流条件、航道变化等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能按照原方案实施的,应取消该项目实施。确需实施的应重新按照新的设计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应参照《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完工后,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及时组织核验,核验重点为养护技术方案执行情况、养护作业质量和效果、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航道养护疏浚土。鼓励对疏浚土资源再利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再利用疏浚土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厅对全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进行督查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督查或不定期抽查,对项目推进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省航务海事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廉政、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环节进行具体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航道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省航务海事中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单位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厅对全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完成情况、程序履行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年度养护技术核查等,省航务海事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的考核自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通报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将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差的市(州)和项目,以及航道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州),按规定相应调减投资计划安排规模或暂停安排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问题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有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是指具体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包括港航中心、航务海事中心、航道中心等。

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是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航运枢纽大坝管理的机构,包括船闸管理所(处)、船闸服务中心、港航中心、航务海事中心、地方海事处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内河高等级航道专项养护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6〕572号)废止。

附件:1.四川省航运枢纽大坝目录

      2.四川省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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