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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52号        2016年7月21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决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完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市县级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省政府核定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偿还债务利息。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财政厅负责具体发行工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并转贷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作为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将本级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本级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债务收支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债务收支预算执行。

  (一)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债务收支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编制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组织本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部门(单位)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存量债务中的或有债务因预算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在不突破限额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四个层级。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为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别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根据政府债务余额、期限结构、财力水平的动态变化和新增项目需求等相关因素,合理编制未来3年债务收支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额度和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债务收支预算。保工资、保运转和必保民生以外的政府可调控财力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按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编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收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专项债债券(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即调入政府性基金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收入)。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相应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反映。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其中:一般债务转贷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还本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本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还本支出、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明细科目反映;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明细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支出预算来源。

  (一)一般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和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专项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入专项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专项债券(转贷)收入。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无偿债来源的到期政府债务应当单独增加附注说明。同时提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通过债券置换、资产处置抵押、债务展期重组等方式将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额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债务预算执行,加强债务收入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债务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可以安排下列债务支出:

  (一)上年度债务资金结转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举借政府债务,不得无预算、超预算举债。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根据全省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有序组织债券发行,及时拨付下达债券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债务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管理,支出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切实加强债务支出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债务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债务偿还责任,维护政府信用。预算安排的转贷债务还本付息资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逐级上缴财政厅。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部分,财政厅采取预算扣减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

  第三十条 政府债务收支按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债务收支执行情况,随国库收支月报及时报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专项债务一经明确对应政府性基金,其债务收支应当按对应政府性基金进行分项平衡,不得在不同政府性基金间进行调剂。

  第三十二条 因债权人消失、债务清算重组等原因减少存量政府债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对核销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已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应当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章 债务决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债务收支统一编入决算草案,应当包括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使用、偿还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各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财政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时反映收支和余额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

  (一)新增债券中超过12个月未使用的一般债券资金,收回本级财政重新安排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

  (二)置换债券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库款管理要求尽快完成置换,不得长期滞留国库。置换债券中确定当年12月31日前无法使用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置换符合规定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原定偿债来源组织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债务到期当年安排偿还对应债务。

  第三十八条 当期库款余额超过本级财政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财政部门可按照规定使用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收到债券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严禁垫付资金长期挂账。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九条 政府债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接受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债务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债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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