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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管理

办法》的通知

川交函〔2021〕541号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蜀道集团,成都交投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智能公司:

《四川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9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22日

四川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清分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工作,保障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及时高效,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清分结算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归集、清分、划转等。

第三条 四川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根据车辆行驶路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公平公正、分类汇缴、据实清分、按时划转”的原则,四川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实行分类归集、统一清分、集中结算。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五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的统一领导、重大问题协调及重要事项决策等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负责全省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行业管理,可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清分结算工作,并对清分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监督。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本单位备用金账户的开立与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持备用金账户资金额度,满足结算资金需求;负责收费数据的上传和核对工作。

第三章 归集清分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交易分为现金交易和非现金交易。

现金交易清分结算实行“轧差模式”(差额划拨)。即在结算周期内,按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总额与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得车辆通行费收入总额间的差额进行结算,各高速公路经营者将多收的差额资金划入结算账户,清分结算实施单位再将资金划给应收的高速公路经营者。

非现金交易是指通过ETC账户或ETC卡、移动支付等非现金形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非现金交易清分结算实行“统收统分模式”。即在结算周期内,车辆通行费扣款单位将车辆通行费资金全额划入结算账户,经清分结算实施单位核对收费数据与资金一致后进行统一清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行费收入划归高速公路经营者。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追缴的车辆通行费纳入路网车辆通行费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费数据与资金不符的,先按收费数据进行清分结算。收费数据存在差错的,按退费、补交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由高管局监督核查,确有差错的,进行调账处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与高速公路项目路网运行保障服务费、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挂钩,具体参照《四川省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考评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结算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结算资金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现金清分业务备用金账户资金实行最低限额管理。备用金最低额度按照近六个月日均结算差额的10倍核定。根据结算资金划转情况,每半年可重新核定备用金最低额度。

(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在划款日(每周三)前,按照核定的备用金额度及时补足备用金,划款日备用金账户余额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参与清分结算各方应严格纪律、恪守信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坐支车辆通行费;

(二)截留、删除、伪造、篡改通行费收费数据;

(三)其他扰乱联网收费清分结算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高管局应加强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 清分结算实施单位对车辆通行费应做到应分尽分,于每月10日前向高管局报送上月《清分结算情况月报》。对特殊原因产生的未清分款项,清分结算实施单位应向高管局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清分结算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在全路网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一)未按清分规则对车辆通行费做到应分尽分;

(二)车辆通行费清分结果发生重大差错;

(三)无正当理由延迟清分车辆通行费;

(四)其他影响路网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的行为。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可在全路网进行通报:

(一)未按要求开立备用金账户的;

(二)不按规定保证备用金最低限额的;

(三)未能保证备用金账户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影响全省车辆通行费结算的;

(四)其他影响路网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的行为。

第十九条 清分结算实施单位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部省交易对账规则进行交易对账,因高速公路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通行费流失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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