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
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14号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提高我省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到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
按照积极进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我省义务教育“新三片”的划分,其具体目标是:成都平原经济圈和其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区),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应达到9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已经实现“两基”的县(市、区),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2%,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尚未实现“普九”的县,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60%;5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到2007年,全省建设200所左右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个县至少建设1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建设1所办园条件完备、办园水平较高的乡(镇)中心幼儿园。
二、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幼儿教育
大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县级政府办好公办幼儿园,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省、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直属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停发或减少幼儿教师工资,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的要在2004年底前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班)。
各级财政在基础教育经费安排中要把公办幼儿园与普通中小学同等对待,统筹安排。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及县以上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乡(镇)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鼓励和支持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好幼儿园。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扩大对外服务范围,激发活力,提高办园效益。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改变幼儿园的用途。
积极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把民办幼儿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人才,大力支持社会组织、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享受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各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积极鼓励公办骨干示范性幼儿园通过联办、承办、办分园等办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各地要着力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民办幼儿园创建示范性幼儿园。
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针对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实际,将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进行,对村级幼儿园(班)合理布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园。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班)、学前班、幼教点,村与村之间联合举办幼儿园(班)。拓展幼儿园(班)的服务功能,因地制宜发展季节性、半日制、定时制、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园等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早期教育形式,使散居农村儿童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师范院校要加强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发挥其在培养优质师资、组织师资培训、研究幼教改革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计划地培养本、专科学历的幼儿教师,开办学前教育本科函授和研究生课程班,努力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教学水平。在5年内全省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到85%。
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推行教师聘任制。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加强在职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管理。幼儿园要大力开展园本培训和日常教研活动,支持和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进行教育研究,切实建立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幼儿园医师、保健员、保育员、炊事员必须参加卫生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列支渠道与中小学教师相同,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发放。各地要保障幼儿教师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在特级教师、劳动模范评选中,应按幼儿教师总人数确定所占的相应比例。依法做好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工作,将幼儿教师(含非公办教师)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参加社会保险。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强化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5号)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防止出现“小学化”倾向。努力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促进儿童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建立幼儿园的评估分类定级制度,实行按等级收费,形成提高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建设的激励机制。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促进社区、幼儿园、家长良性互动。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动员并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中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形成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加强幼儿园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重点的教育实验和科研课题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研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有条件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要逐步配备幼儿英语教师,在游戏活动中开展英语学习。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学前班)使用的幼儿学习材料、活动的手工操作材料和音像资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使用。
加强小学举办学前班的管理。大中城市和已实现“普九”的县(市、区)的城镇小学在2005年前不再招收学前班。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防止“小学化”倾向,不得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区教育专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省、市、县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积极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省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由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标准和组织评估认定。
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具备举办条件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园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幼儿园需同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县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加大统筹规划和管理力度。要根据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对幼儿园园所、班点进行科学合理布局,规范建园。避免盲目随意设点造成恶性竞争。坚持办园基本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复核审验。加强过程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五、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坚持并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采取减免有关费用等措施提供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幼儿教育主管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合力,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定期检查,与教育部门合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幼儿园。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凡无配套的幼儿园规划不予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小区配套的幼儿园系小区公用设施,属国有资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公安部门要负责维护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幼儿园接送车的审批、管理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同有关方面对幼儿园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治理;各级妇联要牵头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积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
建立幼儿教育联席制度。市、县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妇儿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制定优惠政策。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幼儿园摊派费用和通过幼儿园向幼儿搭车收费。
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发放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列入督导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