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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3〕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2023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7日

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商业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及政府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基本功能(以下简称社保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种形态,效力相同。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经办服务和应用推广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 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激活)、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查询、信息变更、参保地转移、注销等环节。

第五条 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服务网点)包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人社经办服务网点(窗口)、基层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设立的银行经办服务网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银行经办服务网点应提供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的经办服务,制卡类经办服务网点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换领服务。

第七条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开立、启用、挂失、解挂、密码修改与重置、注销等金融服务业务,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领与启用(激活)

第八条 凡在我省就业、参保或享受其他民生服务权益的个人,均可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则,自主选择当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同步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可由本人自行申领,也可由用人单位或学校等机构代为申领。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内地居民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华侨应提供护照,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无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经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代为申领的,机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卡经办服务网点提供申领服务时,应采集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国家/地区、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职业(工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照片等个人信息。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制个人照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登记其监护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 卡经办服务网点受理申请后,应校核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持卡情况,发卡银行还应进行账户开立核查。经比对个人信息正确且符合发卡条件的,接受发卡申请并提供制卡服务。银行核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提供立等可取的即时制卡服务。

第十二条 卡经办服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遇交通不便、银行账户开立失败等原因,可适当顺延。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功能启用(激活)。社保功能可单独启用(激活),也可与银行账户联动启用(激活)。

社保功能未启用(激活)的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不可使用。

第三章 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十四条 实体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分为社保功能密码(存在卡内的个人识别码,简称PIN)和银行账户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自身原因,需要修改社保功能密码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

持卡人因社保功能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时应当设置初始密码。如需修改或重置密码,需根据线上服务渠道提示操作。

第四章 挂失与解挂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社保功能挂失和银行账户挂失。办理社保功能挂失时,持卡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八条 社保功能挂失分为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后的社会保障卡不可使用。临时挂失7天后未办理正式挂失的,社保功能恢复正常。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未补领社会保障卡前找回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功能解挂,恢复该卡社保功能的正常使用。已办理补领的,不能办理解挂。

第五章 补领与换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方能补领社会保障卡。补领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到期、损坏,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相貌与卡面照片发生显著变化,持卡人姓名或证件号码发生变化,卡片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更换发卡银行等原因,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卡经办服务网点换领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在年满18周岁后,应及时换领社会保障卡。

第六章 查询、信息变更与参保地转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卡经办服务网点,查询社会保障卡制发进度、应用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因长期性流动发生就业地、参保地省内跨地区转移,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卡内参保地转移。办理参保地转移时,应对持卡人当前参保地进行系统级核验。

第七章 注 销

第二十五条 出现持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出国(境)定居且丧失中国国籍、本人书面申请注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情形的,或持有多卡需注销多余卡的,应当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终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时,应先注销社保功能,再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发卡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时,应对社会保障卡进行损毁、销毁等处置。

第二十七条 二次发放失败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在制发卡期间申请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不应发放的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会同发卡银行进行注销、销卡等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社保功能已注销,但银行账户仍有效的卡片,卡经办服务网点应告知持卡人需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如未主动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发卡银行将对银行账户进行管控。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注销信息通过系统联动推送至发卡银行,由发卡银行进行账户管控处置。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发卡银行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社会保障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确保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日常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与发卡银行间的数据核查联动机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暂停服务、冻结使用等管控措施,确保社会保障卡申领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社会保障卡,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参与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因持卡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持卡人死亡等原因导致本人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配偶和子女等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其办理。

代理应遵循本办法关于业务办理的规定,同时应交验代理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由代理人签署代理承诺书(详见附件)。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或换领时,还应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示本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信息及服务事项,通过线上服务渠道、自助服务终端等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查询、补领、换领等服务。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跨省居住人群等群体的特殊服务需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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