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促进资金相关制度的通知
川办函〔2011〕199号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审批程序》、《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具体工作由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受理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省国资委受理在川央企和所管理省属企业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资料,按项目受理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文件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项目进度管理采用已开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文件申报按公文流程报送。
二、项目初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分类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部门审查
省政府办公厅将项目申报资料按职能分工分送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审批文件是否规范有效等,审查意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家评审
专家咨询委员会6个产业小组按照项目标准条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评审。产业小组评审意见和项目得分排序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产业小组审查意见,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排序名单。
五、现场核查
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两化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六、会议审查
省两化办汇总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最终拟支持项目建议排序名单报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的100个重大项目。省两化办会同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测算项目支持资金额度,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联席会议将资金安排计划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项目审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联席会议项目评审情况汇报,审定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安排计划。
八、计划下达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九、项目管理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负责对项目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如期竣工投产达效。项目进度情况定期报省两化办。
省两化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
十、绩效评价
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联席会议。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
一、项目范围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按照突出产业特色优势,有选择发展的原则,将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招商引进相结合,以重大技术突破为基础,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龙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已完成新技术研发和中试,取得产业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形成与核心产品技术直接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二)重点产品规模化项目。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品,项目单位已具备规模化生产的建设条件,能够较快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弥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缺失环节,延伸和构建优势产业链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四)产业链关联配套项目。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为依托,为战略性新兴产品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配套的关联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四)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
(五)项目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实现产业化。
(六)项目实施内容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或目录,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项目投资额原则上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八)项目正在建设或2011年能够开工建设。
三、评审标准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确定项目评审得分(满分100分)。
(一)项目申报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满分20分,占20%)。
1.资产状况。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资产状况良好,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等。(满分7分,主要审查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2.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单位发展势头好,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保持一定的增速,其中新兴产业部分比重逐渐增大等。(满分7分,主要审查项目单位近3年总产值、净利润、税收,新兴产业部分所占比重等指标)
3.财务状况。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利用率较好,主营利润率较高,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等。(满分6分,主要审查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在川发展不足3年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或新建企业项目可审查主要投资方资产及财务状况情况。
(二)项目申报单位研发状况(满分20分,占20%)。
1.研发水平。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或者与相关研发机构具有紧密合作关系。(满分4分)
2.研发人员及投入。项目单位具有专业研发人员,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研发投入较高,连续3年保持较高的比例。(满分8分,主要审查研发人员数量、技术带头人、研发投入比等指标)
3.专利情况。项目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清晰,拥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技术。(满分8分,主要审查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数量和应用专利数量等指标,重点是发明专利数量)
在川发展不足3年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或新建企业项目可参考主要投资方研发水平情况。
(三)申报项目情况(满分55分,占55%)。
1.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项目产品是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品,具有独创性,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满分6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内容)
2.项目技术方案、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等合理。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获得国家或省技术进步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地位。项目所采用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先进可行,具有独创性和技术突破。设备选型合理,省内配套比例较高。(满分10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内容)
3.项目投资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投资测算合理,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均已落实。(满分8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和附件材料)
4.项目财务评价指标。项目财务评价指标计算准确,项目经济效益好,投资回报较高。主要审核项目新增投资额、项目新增产值、项目新增利税等指标测算是否科学合理。(满分9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中有关财政评价方法等内容)
5.项目对产业和地方发展的带动作用。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等社会效益。(满分12分)
6.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能按进度实施,投资进度较快,绩效明显。(满分10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中项目建设需具备的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计划进度,附件材料中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
(四)申报资料情况(满分5分,占5%)。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2分)
2.项目申报资料内容详实,填写规范。(2分)
3.项目申报资料齐全。(1分)
(五)项目得分。申报项目各小项得分汇总为项目评审得分,申报项目按得分结果和产业类别分类排序。
四、申报资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四)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资金申请报告中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五)有关附件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项目贷款承诺函。
(2)项目借款合同。
(3)银行存款证明。
7.已完成投资及到位资金情况表。
8.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9.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10.已完成征地和土建工程明细表。
11.征地证明文件及支付发票复印件。
12.主要土建施工合同及支付票据复印件。
1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15.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材料。
16.有关资质文件。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规范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促进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一次性安排,规模为20亿元,用于支持全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6大新兴产业处于行业发展领先地位的100个项目。
第三条 发展促进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标准条件,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审批程序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激励补助项目名单,审查提出激励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发展促进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技领先原则。支持突破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技术,抢占行业制高点。
(二)规模效益原则。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显著。
(三)示范引导原则。对新兴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导向,并推动成为行业发展典范。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发展促进资金对符合《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并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确定支持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财政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发展促进资金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发展促进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的技术研发支出;
(二)项目的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
(三)项目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支出。
不得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工资和日常管理费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申报
第九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负责组织和受理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和受理在川央企和所管理省属企业的项目申报,并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四)项目单位资产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
(五)项目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实现产业化。
(六)项目实施内容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或目录,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项目投资额原则上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八)项目正在建设或2011年能够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四)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文件等)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企业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审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将项目申报材料按职能分工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方向,项目前期审批文件是否规范有效等,审查意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项目标准条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支持项目排序名单。
第十四条 省两化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出具现场核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省两化办汇总部门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报告,提出最终拟支持100个项目建议排序名单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将审定的100个项目通过省级主流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再按排名先后顺序替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100个项目,省两化办会同财政厅按因素分配法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方案将资金下达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和省国资委。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和省国资委收到资金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和省国资委负责对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企业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实施,并因地制宜制定支持发展措施,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连续3年内每年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2)报送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由其审核汇总后报联席会议。
项目实施完毕,联席会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将视情况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按原申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联席会议,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收回资金;未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个人因未履行审查职责或审查不严导致财政资金被套取、骗取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略)
2.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