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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川办函[2004]133号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去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积极推进“三个转变”,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2003年我省民营经济增加值首次突破2000亿元大关,达到2012.35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36.9%,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4.2%。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扩大经济总量、促进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致富城乡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给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舆论环境,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4]12号)的部署和要求,由蒋巨峰副省长负总责,黄小祥副省长具体负责,省中小企业局作为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财贸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级有关部门为协办单位,对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在省政协民主评议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督查,深入了解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真实情况,深刻剖析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及18个省级部门配套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协在民主评议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所反映问题的核查处理情况及督促整改效果。

(三)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取消的涉企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有无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各地民营经济投诉中心的建立情况及受理、查处、协调、办结投诉的情况。

(五)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协调处理机制的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各市(州)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省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深入企业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四)省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重点部位进行暗访。

三、督查时间

(一)第一阶段:7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督查协调会,部署安排有关事项。

(二)第二阶段:各市(州)进行自查,8月底前结束。

(三)第三阶段:各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监督检查,9月底前结束。

(四)第四阶段:督查组汇总情况并形成督查报告,11月中旬结束。

四、抽查分组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中小企业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招商引资局。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监察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政府财贸办。

参加单位:省商务厅、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四组:组长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

第五组:组长单位: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

五、督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认真进行自查,积极配合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

(二)各地要如实提供和反映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漏报、瞒报、提供虚假情况或对当地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查处不力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市(州)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中小企业局。

(四)各组长单位确定1名副厅以上领导干部、1名工作人员,其他参加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于7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省中小企业局。

(五)组长单位负责本督查组具体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督查报告交省中小企业局。

(六)11月中旬完成督查,形成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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