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4]41号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士官和义务兵可在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对《通知》下发以来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在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补贴经费从当地政府筹集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所需服务费在其实现就业前实行减半收费。
三、各级各类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在人才中介、就业培训方面的优势,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主动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在2年内免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费。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信贷支持。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省内城市、城镇(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公安机关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