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2019年本)》和《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
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
川办发〔2019〕66号
(此文件已于2021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和《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清单,认真梳理本地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行使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应调整责任清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运行一致。
附件:1.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2.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