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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
 住房建设等11个专项规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3〕47号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已失效)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直接关系灾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灾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内外高度关注,灾区群众热切期盼。按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芦山地震灾区科学重建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家园的决定》,根据《四川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省政府组织编制了《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产业重建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文化旅游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等11个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尤其是灾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务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务必坚持科学规划、科学重建,严格遵循建设规律,科学有序有力推进重建;务必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始终将城乡居民住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到重建的每项工作中;务必坚持尊重自然、安全第一,重建选址应首先考虑安全,坚决避开地震断裂带,避开泄洪通道,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务必坚持可持续发展、致富奔康,要通过重建使灾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真正提高,不仅有好房子,还要过上好日子;务必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奋力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全面胜利。

  附件:1.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

  2.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略)

  3.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专项规划(略)

  4.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略)

  5.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略)

  6.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产业重建专项规划(略)

  7.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文化旅游专项规划(略)

  8.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规划(略)

  9.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略)

  1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略)

  11.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略)

  前 言

  按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芦山地震灾区科学重建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家园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早日实现受灾群众家家有房住,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专项规划,是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蓝图和依据。本规划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财税、土地和金融等行业领域。规划期为三年。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规划范围

  芦山强烈地震波及四川雅安、成都、乐山、眉山、甘孜、凉山、德阳等市(州)的32个县(市、区),受灾人口约218.4万人。截至2013年5月23日,遇难196人,失踪2人,受伤14785人。大量老旧住房倒塌,未倒塌住房结构受损严重,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主要公路多处塌方、受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严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余震多、震级高,持续影响大。

  根据《四川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地震波及区域划分为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和影响区。本规划范围为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包括雅安市芦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汉源县、石棉县,成都市邛崃市、蒲江县、大邑县,眉山市丹棱县、洪雅县、东坡区,乐山市金口河区、夹江县、峨眉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县,凉山州甘洛县等21个县(市、区)。


  第二节 灾区特点

  一、适居用地紧张,住房重建选址困难

  灾区位于成都平原向青藏高原过渡地带,是龙门山、鲜水河、安宁河三条地震断裂带交汇处。灾区许多地方山高坡陡,河谷深切,适宜居住用地紧张。加之受两次地震影响,地质条件不稳,岩体破碎,易发生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住房重建选址更加困难。

  二、两次地震叠加,重建任务艰巨

  芦山县、宝兴县是汶川地震的重灾区,其他地方大部分也是汶川地震的一般灾区,两次地震间隔短,损失大。地方财力薄弱,群众负担重。二次受灾再次重建无论对灾区经济承受能力,还是干部群众心理承受能力,都是个艰巨的任务。

  三、群众急迫安居,保证安全重中之重

  受灾群众渴望早日重建住房,早日安居恢复正常生活,这都要求尽快实施和完成住房恢复重建。但房屋建设要保证安全与质量,需要合理工期保障。尤其是灾区建设用地不足,要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需要更长的建设工期。这需要协调好群众急迫安居的意愿和保障工期保证安全之间的关系,科学重建,有序实施。

  第三节 重建条件

  地震灾区自然地理条件特殊,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面临任务重与自身承受能力弱、安全重建与地质灾害频发、群众急迫安居与保证合理重建周期等突出矛盾和特殊困难,需要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加强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统筹组织,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鼓励社会支持参与,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为住房恢复重建提供了根本保证;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有效组织领导,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自然灾害不屈不挠抗争的无畏精神,为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提供了强大动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有利条件;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为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借鉴汶川地震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建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优先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早日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坚持政府支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住房建设与防灾避灾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新建相结合。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注重安全省地节能环保,注重建设质量完善配套和优化功能,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保护历史文化。把灾区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城乡居民安居乐业、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家园。

  第二节 重建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将城乡住房恢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作为灾后恢复重建首要目标。着力解决与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相关的标准、质量和住区设施配套等问题,制定有利于恢复灾区人民居住条件的相关政策,实施有序的住房恢复重建计划,并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逐步提高灾区人居环境。

  安全第一,科学重建。尊重灾区自然条件,遵循“安全、省地”原则,有效避让地震断裂活动带、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确保重建住房选址安全。根据灾区承载能力,合理控制重建安置点人口聚居规模。提高城镇防洪排涝能力,提高农村避险重大地质灾害能力。对灾后城乡住房受损情况进行全面鉴定评估,根据灾损状况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优先维修加固受损住房,合理确定新建住房规模,保证必要建设工期。

  保证质量,综合配套。按照“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原则,将工程质量作为生命线贯穿于重建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标准。维修加固后的住房应具备抗御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新建住房建筑结构质量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住房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农房质量安全。同步规划和建设防灾避灾场地设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并向农村延伸。优化重建住房户型设计和室内布局,美化住区环境,为受灾群众建设美好新家园。

  创新机制,协作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规划、主导引领和支持帮扶作用,通过给予受灾群众资金补助、税费减免、信贷优惠、技术支持等帮扶政策措施,调动受灾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恢复重建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政府支持、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恢复重建机制,集中各方力量支持参与恢复重建。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城乡住房恢复重建。

  第三节 重建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机制,科学、规范和有序推进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三年完成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让灾区群众早日住上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首要重建目标。城乡居民住房安全性能明显加强、配套设施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提升城乡住房美观性与地域性、实现宜居宜业宜游,力争达到人居环境优美、地方特色突出的恢复重建效果。

  二、城镇住房具体目标

  2015年完成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重建城镇住房5.03万套,维修加固受损住房11.13万套。

  三、农村住房具体目标

  2015年上半年完成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重建农村住房15.03万套,维修加固受损住房19.83万套。

  第三章 城乡住房布局要求

  第一节 城镇住房布局要求

  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空间布局分为原地重建与异地重建两种方式。原地重建是指地质等灾害风险较小、满足规划要求可在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住房;异地重建是指地质等灾害风险很大、通过工程措施无法保障安全或因规划需要不能在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住房。其具体布局要求如下:

  一、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应避让地震断裂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尤其是易发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危险地段,避让行洪泄洪通道,避让废气污染源等不宜人居住的场所。确实难以避让的一般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确保选址安全。并满足水源及交通、市政工程等建设条件的要求。按照大融合、小分散的空间分布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各类群体住房的相对混合布局,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城镇重建住房原则上按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的规模进行组织,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施配套。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小区规模的,应增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紧急避灾场所。

  三、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公共交通、公共建筑与住宅布局、绿地系统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新建城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结合绿地安排必要的紧急避灾场所。

  四、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五、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配套设施的类型和总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总规模相对应。

  第二节 农村住房布局要求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空间布局由就地重建与异地重建两种方式组成,恢复重建以就地重建为主。根据《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专项规划》,就地重建是指在本村域范围内恢复重建,又细分为原地原址重建与原地异址重建两种类型。原地原址重建是指在原宅基地上重建,原地异址重建是指在本村域范围内另选宅基地重建,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适度集中建设。异地重建是指原址不适宜恢复重建、需要跨村域选址恢复重建。鼓励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的农村居民迁出,不得在核心区内新增聚居点。其具体布局要求如下:

  一、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尊重自然条件安全选址。农村住房重建应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尤其是易发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危险地段,避让行洪泄洪通道,避让废气污染源等不宜人居住的场所。确实难以避让的一般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确保选址安全。并尽量满足交通、通讯、水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紧急避灾场所。配建设施类型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其规模应与聚居人口规模相对应,其布置应满足“出行便利、服务均衡”的要求。紧急避灾场所应结合集中活动场地、院落公共空间和住房周边田野统一安排。

  三、规划布局应顺应地形地貌,结合山体、水系、植被等自然环境条件和村组单元的实际情况,注重节地,合理布局建筑组群,营造布局灵活、收放有度的聚落空间。

  四、规划布局应体现“景村一体、文村一体”的特色,保护有价值的传统村落,突出田园风光与和谐社区相融的空间形态。在建筑风貌、公共空间景观上应保持和传承地方文化特色,突出具有浓厚地域特点的新农村景象。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注重“产村相融”,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按照“适度集中”的模式建设农村住房,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四章 恢复重建标准与要求

  第一节 灾后住房处置标准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为“倒塌”、“严重破坏”和“中等破坏”、“轻微破坏”,以及“完好和基本完好”五个等级。芦山地震中民政部门对城乡住房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为“倒塌”、“严重破坏”和“一般破坏”三个等级,其“一般破坏”相当于《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中的“中等破坏”和“轻微破坏”。根据当地抗震设防的具体等级要求,对不同结构类型的城乡住房提出性能鉴定意见。鉴定后的住房处置方式分为:

  一、重建

  城镇住房完全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和部分倒塌,以及在灾后住房性能鉴定中确定为“倒塌”和“严重破坏”的,应纳入重建或拆除重建处置。

  农村住房在灾后住房安全评估中确定为“倒塌”和“严重破坏”的,应纳入重建或拆除重建处置。

  避让地震断裂活动带、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或因灾后重建规划确需迁建的,可纳入重建。

  二、加固

  住房多数承重构件裂缝、部分明显裂缝、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的,或在灾后住房性能鉴定和安全评估中确定为“中等破坏”的,应纳入加固处置,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防灾标准后可继续使用。

  三、维修

  住房个别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即需适当修理仍可继续使用的,或在灾后住房性能鉴定和安全评估中确定为“一般破坏”的,纳入维修处置。

  第二节 住房重建用地标准

  一、城镇住房重建用地标准

  城镇住房灾后重建用地标准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并结合芦山地震灾区实际,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30平方米(包含住宅基地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室外场地用地),其为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中上水平。

  二、农村住房重建用地标准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聚居点鼓励以相对集中新村形式进行建设,其新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国土部门确定的人均宅基地指标为基础,即人均宅基地为30平方米,加上配套设施等用地,确定芦山地震灾区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65平方米。原址重建用地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宅基地标准。确定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乡村地区,其农村住房用地标准以相关标准规范的上限为界,可在65平方米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上浮,充分满足未来乡村旅游发展的住房需求。

  第三节 住房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重建标准

  (一)城镇住房。借鉴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经验,城镇重建住房以安居住房为主,采用划拨土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建设,受灾居民按成本价购(建)住房。灾后重建安居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二)农村住房。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标准应尊重受灾农村居民意愿,适应其经济条件和能力,做到结构合理、开间合度、面积合适,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和居住习惯。

  二、重建要求

  (一)住房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断裂活动带、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避免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不利影响。

  (二)城镇住房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应当按照国家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农村住房要按照《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导则》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严格控制住房质量,满足抗震防灾安全性能以及紧急情况时人员安全撤出的需要。

  (三)参与住房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建设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四)重建住房应当保证综合性能和室内外环境质量,大力推广节能节材环保技术,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达到适用、安全、耐久、经济、环保的要求。

  (五)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布置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等。适合发展旅游的聚居点,配套设施建设宜与旅游化达标工程结合,促进配套设施与周边乡村景观环境的融合。

  (六)尊重原有房屋和土地产权关系,减少因重建过程中产权调整而产生的纠纷。

  三、维修加固要求

  (一)维修加固住房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相关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具备抗御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

  (二)维修加固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和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三)维修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至少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第四节 配套设施标准与建设要求

  一、城镇住房

  (一)配套标准。按照居住小区与居住组团进行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根据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公共建筑平均按1.0平方米/人测算,配套附属室外场地平均按16平方米/人测算。对于旅游城镇,在进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时,充分考虑未来外来进入游客的需求量,综合进行配套设施需求的估算。

  (二)建设要求。

  1.居住小区与居住组团建设,按相应的人口规模,参照国家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综合服务设施、停车场地、活动场所等配套。维修加固的住房小区,同步恢复相应的公用设施功能。

  2.新建小区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0%,改建小区的绿地率应不低于25%。应结合绿地的组织,安排足够的紧急避灾场所、避灾通道和明显的标志。

  3.人口超过居住小区规模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相关情况,增设更大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紧急避灾场所。

  4.建制镇按国家现行镇规划标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根据人口规模和可用地情况布局建设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民生活便利。

  二、农村住房

  (一)配套标准。根据四川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家《镇规划标准》与灾区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恢复重建方式,公共建筑配套按0.5平方米/人、宅前屋后庭园及晒场等按16平方米/人测算。对于旅游乡村,在进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时,充分考虑未来外来进入游客的需求量,综合进行配套设施需求的估算。

  (二)建设要求。

  1.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组织,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相结合。

  2.分散居住的农村地区,按照原有县(市、区)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根据农村居民点集中的程度,在人口分布较为集中的地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保证服务半径的合理性。

  3.农村居民集中恢复重建的,参照四川省新农村建设要求,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章 恢复重建规模与年度任务

  第一节 灾区恢复重建建设规模

  芦山地震灾区需重建城乡住房20.06万套、维修加固受损住房30.96万套。

  一、城镇住房

  重建城镇住房5.03万套,维修加固受损住房11.13万套。根据城乡住房配套设施标准,恢复重建配套公共建筑14.09万平方米,附属室外场地225.46万平方米。

  二、农村住房

  重建农村住房15.03万户,维修加固受损住房19.83万户。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1+6”的要求配置,扎实推进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建设,着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节 恢复重建年度任务

  一、2013年年度任务

  (一)完成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编制,制定2013—2015年灾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二)完成一般破坏和严重破坏城乡住房的鉴定评估工作,基本完成一般破坏住房的维修加固工作。

  (三)完成全部城镇住房重建规划与设计、场地清理与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启动新建安居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新开工项目达到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总量的30%。

  (四)一般灾区基本完成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极重灾区、重灾区完成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总量的40%—50%。

  二、2014年年度任务

  (一)全面完成城乡住房维修加固。

  (二)城镇重建住房项目全部开工,并完成50%以上的建安工程量。

  (三)完成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总量的80%以上。

  三、2015年年度任务

  201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住房重建,全部完成农村住房重建。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一节 建设及供应

  城镇住房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形成以安居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商品房供应,以及二手房交易等方式共同构成的、多渠道提供房源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农村住房采用分散自建和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建设。

  一、城镇住房

  (一)城镇住房重建及供应。

  1.政府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灾区保障性住房重建中率先并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灾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一并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可采用集中建设或在安居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向无力购(建)安居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2.多种形式建设安居住房。

  (1)政府组织: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组织或通过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设安居住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向因灾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出售(租)。

  (2)原住房所有权人自建或联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灾毁住房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可在灾毁住房所占土地范围内,由原住房所有权人在原址进行自建、联建或委托开发企业建设;

  (3)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利用毁损住房土地组织职工集资修建安居住房。

  3.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灾区群众提供其他商品房选择和二手房交易方便。

  4.城市旧城区住房恢复重建可与旧城区改造,特别是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结合起来,采取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整体开发模式进行建设。

  (二)城镇住房维修加固。

  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居民委托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加固设计和施工。

  2.居民自行组织。由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加固设计和施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支持,加强监管。

  二、农村住房

  (一)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1.强化规划先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综合掌握分析灾损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灾后农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农房恢复重建规划要切实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相结合,与乡村风貌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当地人文地理和自然资源相结合,与发展特色产业和乡村特色旅游相结合,突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实施方案要明确重建目标,落实分解责任,提出工作措施。

  2.尽快实施原址重建。根据灾损评估情况,尽快启动重建工作。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受损农村居民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实施原址重建,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成熟一个,批准一个,为农村居民重建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提供方便,给予帮助指导。需异地重建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和程序实施。

  3.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积极引导农村居民主动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高农房抗震设防安全意识,根据《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住房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4.统筹实施重建工作。依据本地区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统筹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立足当前,着眼发展,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5.坚持与新村建设相结合。对相对集中恢复重建的农房,尤其规模在40户以上的,要严格按照新村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提升规划理念,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突出产村相融,塑造特色风貌,建成一批特色鲜明、风貌突出的新村。

  6.紧密结合生态旅游开发。充分利用旅游业的富民功能,引导适宜旅游的村庄集中安置重建,与生态旅游景观打造、电站库区旅游景点打造、农家乐乡土风貌打造和民族传统建筑风貌紧密结合,统一规划,强化生态产业支撑。

  (二)农村住房维修加固。

  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农村居民委托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加固设计和施工。

  2.农村居民自行组织。由农村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维修加固设计和施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推荐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供农村居民备选。切实加强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审查,一般损坏的农房维修加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严重损坏的农房维修加固,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维修加固的农村居民应与承建的单位或自然人签订协议,明确有关约定、义务和责任,履行合法手续。

  第二节 实施步骤

  一、登记建档

  灾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住房损毁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城镇由居民提出申请,当地民政和房管部门根据灾后住房鉴定报告和评估情况,确定帮助对象及其类型;农村按照受灾群众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帮助对象及其类型。

  二、规划设计

  灾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城乡规划,抓紧组织重建居住区和新农村社区的规划设计,制定完整的实施方案,满足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需求,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按照相关抗震防灾等住宅设计规范与质量标准的要求,提高居住区和新农村社区的规划设计质量。

  三、工程建设

  对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城镇住房应当根据抗震设防和节能环保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加强工程监理,保障建设质量;农村住房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管,达到现行规范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的要求。

  四、验收检查

  城镇住房建成或维修加固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完整的灾后恢复重建资料档案、进行房屋产权确权;农村住房要加强检查验收,各地要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农房重建竣工验收办法,指导和帮助农村居民组织竣工验收,并建立和完善“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以及“一县一台帐”(农房恢复重建户台账)的档案登记工作。

  第三节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灾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物价和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密切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各方面工作。

  二、严格落实支持政策

  严格落实城乡住房恢复重建支持政策措施,给予受灾群众资金补助、税费减免、信贷优惠、技术支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减轻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负担。

  三、加快重建进度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按时供应建设用地,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强施工力量,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重建进度,按期完成城乡住房恢复重建。

  四、确保建材供应

  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加强建材质量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提供合格建筑材料;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鼓励和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

  五、强化资金监管

  住房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尽快完善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定,开展对重建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对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鼓励受灾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宣传和推广各地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探索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七、狠抓目标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限期完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将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城乡住房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2-11略,请登录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m.pouringspot.com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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